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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大学发展法学的三大理由
王健┃上海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编者按:本文是王健教授2026年10月17日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举办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传承与发展论坛暨《农科大学的法学发生:中国农业大学法科教育发展历程(1905-2025)》新书发布会”上的主旨发言,推送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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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农业大学来说,今天是个喜庆的日子。首先要祝贺中国农大建校121周年!中国农大渊源于京师大学堂开设的农科。1905年清政府根据实施“癸卯学制”的需要批准择地筹建农科大学。这个批准时间,就成了中国农大建校的起点,也被认为是中国现代高等农科教育的正式开端。
我是第一次到中国农业大学校园,之前曾到过南京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几所农科高校,调研这些学校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情况。这次受邀参加农大法律系举办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传承与发展论坛暨《农科大学的法学发生:中国农业大学法科教育发展历程(1905-2025)》新书发布会,十分荣幸!
借此机会,我想分享一下对于农科大学、或者农林大学开办法学教育必要性和理由的认识,具体说,农林大学为什么要开设法科、开设法科的意义到底是什么,这是我近年来关注和思考的一个问题。经过对几所农科大学的考察、翻阅有关文献资料,特别是瞿见的专书,我有以下三点感受:
第一,人是要吃饭的,而吃饭是人类社会最大的政治。因此,吃饭是把“农”与“法”紧密联系起来最朴素、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理由。中国历朝历代的治理,都把解决吃饭问题视为关天大事。九十年前的一批人,之所以能够挑战人类极限、踏遍千山万水,克服千难万险,创造人间奇迹而完成伟大的万里长征,就是为了让自己和天下所有吃不上饭的人能吃上饭。在西方,无论是鳕鱼的战争、还是胡椒贸易,也反映出为满足肠胃消化的需要,怎样地影响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既然“民以食为天”,它就必然是治理体系中最大的政务。因此,粮食生产、农业发展,因此就不只是田间地头的技术问题,不光是“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问题,还是政务、公务。我们有时把农业看作一个单纯的生产部门,反倒容易忽略吃饭问题背后隐含的政策考量、制度安排和治理责任问题。
第二,解决好吃饭问题必须把“农政”与“农技”结合起来。既然吃饭是关天大事,那么接下就是要解决如何生产、如何分配,如何使人们能够稳定地吃上饭的问题了。在这方面,中国古人留下了丰富和宝贵的智慧,概括起来有两大要端:一曰“农政”,二曰“农技”。只有技术,没有相应的制度、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许多事情做不成;只谈制度,不懂农业生产本身,也不可能把农业治理好。所以二者同样重要、不可偏废其一。从早期的治理观念到后来的农书体例设计,这条农事思路始终贯穿如一。
《尚书·洪范》讲“八政”,把“食”列在治理体系的首位。后世史书创制《食货志》,同样把衣食财货视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氾胜之书》曰“谷帛实天下之命”,把农事与国运相联系。《齐民要术》的书名更直接提醒我们:讲农业、察农事,离不开治民、齐民问题。到了明代徐光启的《农政全书》,更把“农政”与“农技”高度结合起来:既关注农业生产技术,也关心资源配置与政策制定,尤其可贵。所有这些材料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农业是立国之本,农政与农技如农事之两翼,从来密不可分。由此我们推知,农科知识的传授和人才培养,农技与农政都不可缺少。
我国第一个现代农科科目设置表,即1904年颁行的《奏定学堂章程》——该学制颁行于1904年1月13日,阴历仍在1903年的癸卯年,故称《癸卯学制》——就完全体现了这样的思路。《癸卯学制》中关于大学分科,在借鉴日本学制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分设经学、政法、文学、医、格致、农、工、商八科,其中农科之下设农学、农艺化学、林学、兽医学四个学门。这四个学门当中,除农艺化学门外,其他三个学门的科目中都规定开设法律类课程,包括“法学通论”、“森林法律学”等。学制中关于中等层次的农科实业学堂,也同样开设“法律大义”之类的法律课。
据中国农大法律系瞿见博士考证,民国时期的大学学制,如1913年的《大学规程》,以及二三十年代国立北京农业专门学校、国立北京农业大学等农科高校,其课程体系中都分别不同地设有诸如“法律概要”、“法律大意”、“经济学及法律大意”、“森林法律”、“森林法律学”、“法律概要及森林法律”、“兽医警察法”、“渔业法规”、“农业法律”或“农业法规”等课程。1928-1937年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学系的课表中,还可以看到“比较宪法”、“民法概要”、“行政法”、“商法”等课程。直到四十年代末的北京大学农学院章程中,仍然保持着这样的传统。上述情况清晰表明,我国自开办现代农科教育以来,法律和相关法律知识就是农科教育教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农业专门人才,除了学习农科类各种专门课程外,还要掌握一般法律知识,特别是农业、林业、兽医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农科学生学习法学相关知识、农科院校开设法科相关科目已成近代的牢固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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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农业强国建设的现实需要。农业工作历来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5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4号),明确提出了2035年为实现农业强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有三方面内容大可注意:
一是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提出要推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创新村级议事协商机制,因地制宜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创新务实管用乡村治理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常态化开展农村扫黑除恶;发挥村规民约引导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等问题;完善宗亲组织和宗祠规范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任务。
二是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要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强调要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加强特色立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建设专业化、现代化、高素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法治监督,加强农业农村普法。
三是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队伍建设方面,提出要实施“神农英才”计划,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提升乡村治理人才能力素质。
以上三方面分别涉及法治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涉农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以及农科教育和涉农人才培养问题,包含了农业农村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丰富信息。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在岗人员,与编制之间至少有2.2万人的缺口。那么培养高素质涉农法治人才的任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和实现呢?
我以为,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这个交叉领域,全国的法学院校,特别是法学教育资源丰富的高校应当给以特别的关注和投入,全国的农科院校也应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农科院校除要加强与法学院校交流协作这个重要途径外,农科高校设立的法科机构,尤其应当积极发挥主阵地作用。因为农科院校的法学教学机构具有一般法学院校不可比拟的特殊优势。我做过一个粗略统计,目前全国校名中有“农业”或“林业”字样并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32所,其中15所高校还招收和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高校还有法学硕士点,这说明我国农林类高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教育基础。
最后,中国农业大学的法学教育经过几代人的艰辛创业和努力发展,走到今天,并不平顺。办学资源、招生指标和学位点建设上的曲折徘徊,都值得回过头来认真总结。有时几个招生指标的安排,就会影响一个学科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经历提醒我们:学科建设固然要看条件,更要先形成共识,真正认识到农业大学办好法学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常说: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法治”,要害在于“全面”二字。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事务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农事自在其中。不能把法学教育只当作政法大学、政法院校的事,认为农科大学不过是“擦边”。农政和农技缺一不可,应当并驾齐驱。只有真正提高对农政重要性的认识,关于中国农大法学教育的未来规划和发展目标,才有实现的基础。
2026年10月17日草,10月29日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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