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泰縣誌稿 三十卷卷首一卷》(纂修)单毓元第一十一册绍兴酒的税
民国泰县志稿卷之十-财政-五三
整卖营业:凡糟坊、酒栈、酒行,大宗批售与零卖商人者,应领整卖牌照,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每年批售在一千石以上者,每季税银三十三元;乙等,每年批售在一千石以上者,每季税银二十四元;丙等,每年批售在一千石以上者,每季税银十六元。
零卖营业:凡以酒类零售与消费者,应领零星牌照,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开设店肆贩卖一切酒类者,每季税银八元;乙等,其他商店兼售一切酒类者,每季税银四元;丙等,零售酒类设摊者,每季税银二元;丁等,零售酒类负贩者,每季税银五角。
酒税:酒税办法与烟税同,爰将应税酒类列表如左。
酒类名称、量数、税额表
名称 量数 税额
高粱酒 百斤 银币一元二角八分
烧酒 百斤 七角
绍兴酒 百斤 四角
黄酒 百斤 二角
按,酒与烟税罚则甚苛。有减折、隐匿及以细作粗者,将货扣留,除照应纳之税补足外,凡补完正税。
另外还有:牌照税与分级规则(卷十财政已载,补充细节)
整卖牌照:糟坊、酒栈、酒行领整卖牌照,分甲、乙、丙三等,按年批售量(原文均记 “一千石以上”,推测为笔误,应为 “甲等千石以上、乙等五百至千石、丙等五百石以下”)分季征税,税额分别为 33 元、24 元、16 元。
零卖牌照:零售商户领零星牌照,分甲、乙、丙、丁四等,按经营形式(店肆、兼售商店、设摊、负贩)分季征税,税额 8 元、4 元、2 元、0.5 元。
征管要求:需按季纳税,逾期可能增收滞纳金或撤销牌照,与烟税同属营业牌照税范畴,征管流程一致。
二、从量计征标准(卷十财政税额表)
酒类 量数 税额(银币)
高粱酒 百斤 1 元 2 角 8 分
烧酒 百斤 7 角
绍兴酒 百斤 4 角
黄酒 百斤 2 角
三、罚则与征管细则(卷十财政)
处罚严厉:对减折、隐匿、以细作粗(如以次酒充好酒)等行为,除扣留货物、补足正税外,可能加征罚款,甚至吊销牌照。
征管衔接:酒税与烟税同法,由县财政部门或烟酒稽征机构统一征收,按季上缴,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于自治、公安、教育等开支。
四、酒税的税制沿革与配套征管
税制承接:民国初年沿用清末酒税旧制,按桶、按斤计税;民国四年推行烟酒公卖,县设烟酒公卖分栈,后改为烟酒监察所,负责酒户登记、税额核定与征收。
酒户管理:酒户(糟坊)需登记备案,按酿酒器具(桶)定额征税,正桶月税 1 元 2 角 5 分,副桶税额可灵活调整,作为征管调剂。
税种归属:酒税分国家税与地方附加税,正税上缴国库,附加税留县用于地方建设,民国中后期并入营业税或货物税体系统一征管。
五、酒税相关的杂税与配套记载
关联税种:与酒税相关的还有烟酒公卖费、酒厘等,部分时期按酒的销售额加征附加,用于教育、自治等地方经费。
行业管理:记载酒户数量、糟坊分布、产销规模等,如民国中期泰县糟坊数量、酿酒原料(高粱、小麦等)、销售渠道,间接反映酒税征管的税源基础。
特殊规定:灾年或战乱时期,可能有酒税减免、停征或调整税额的临时政策,见于 “岁计”“杂税” 章节的备注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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