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公安查案子,会不会只找对他不利的证据,有利的一律不碰?
先给结论:不允许。法律规定公安要全面取证,不能选择性取证。
什么叫全面取证
一句话:既取证明他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取证明他无罪、罪轻的证据。两头都要取。
道理很简单——侦查权是国家权力,公安代表国家查犯罪,就得把犯罪的真实情况查清楚。你有罪、罪重,该判就判;你是清白的,就该把证明你清白的证据调出来。侦查机关在案子里不能有自己的利益,得尊重客观事实。
全面取证,具体体现在两个"都要"
第一,既要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要取"证据怎么来的"的证据。
刑事案件对证据来源要求特别高。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第一句话永远是"以下证据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的"。所以他光拿出证据还不够,还得证明这证据的来源合法:
• 被告人的口供——光有供述不行,还得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时保证了休息饮食、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
• 现场的物证——光拿个凶器、脚印、指纹、血迹不行,还得有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明这东西就是案发现场取的
第二,物证的来源必须对得上。
曾经有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凶器是六年西凤酒的酒瓶。到法庭上一看,出示的是个完整无缺的空酒瓶。可据掌握的线索,这个瓶子砸人时掉了一块、有破损。那问题就来了:你拿个完整瓶子,凭什么说它就是案发现场那个?酒瓶是种类物,随便哪弄个西凤酒倒空了都长这样。
没有提取笔录、没有清单,这物证的来源就立不住。这就是"证据来源"的意义。
你交的证据,公安该不该收?
该收。
不管是被害人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交的有利证据,只要是跟案件有关的,公安都应当接收、登记、出具接收清单
至于收了之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举证时用不用,那是检察院的选择——它认为不需要拿出来证明有罪,可以不举。但收不收是公安的义务,不能挑。
该调不调,后果很严重
最典型的是案发现场的监控。现在满城都是监控,案发第一时间调出来,事实就清楚了。
可要是公安当时不调,等案子从立案走到审判,短则半年长则两年,监控早被覆盖、灭失了,再想调根本没有。
结果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退侦、公安补侦,补都补不上来——证据没了。
记住这条
公安必须全面取证,有利不利都要取,还要取全证据的来源。你交证据他不收、该调的监控他不调,这是不对的,可以提。
我是吕律师,专做刑事辩护与控告。案子里的证据问题,找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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