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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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财经 李攻
公安部官方网站10月30日发布公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了相关起草说明。
作为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文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从2012年12月正式出台,已经经过了两次修订。近年来,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出台,对公安行政执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合法财产保护,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就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保护来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相关不合法财产进行没收并采取处罚措施,是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对群众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防止殃及池鱼、小过重罚也是基本要求。为此,需要不断规范案例办理程序,遵循“程序违法是彻底的违法,程序正义是基本的正义”原则。可以说,程序瑕疵是办理案件中非法行为的起始点。
根据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对办案程序予以进一步细化,其中将行政案件受理程序调整为立案程序,并明确立案环节具体要求。
受理和立案有着很大区别。受理也被称为受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等材料进行初步接收和登记的行为。它意味着公安机关知道了该事项,并纳入工作视野,但尚未确定是否作为正式案件查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从而决定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受理,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随意性。但立案之后各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交代,过程必须清晰。很显然,受理程序调整为立案程序,对公安机关来说责任更加明确,办案程序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对违法财产和合法财产的认定也会更加审慎。
审慎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强化听证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等纳入听证范围,并明确较大数额具体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程序,明确细化一人执法适用情形、异地执法协作等要求。
此外,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听证申辩权利,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法嫌疑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全案听证,不受听证申请人申请范围的限制。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也必须严格和审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程序和集体讨论制度。此类案件,公安机关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记录。
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尤其是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施行,通过公安机关严格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越发重要。此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就是对群众关注从制度建设方面的回应。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微信编辑| 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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