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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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债务人想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并且会误以为,民事调解是双方自愿协商、法院只是“居中确认”,不会有什么问题。
那么,伪造证据起诉骗取法院调解书逃避债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检检例第53号《武汉乙投资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明确给出警示:
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调解方式骗取法院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属于典型虚假诉讼,不仅调解书会被撤销,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乙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成某某因经营负债、资不抵债,为逃避对外债务,策划了一场虚假诉讼。其操控关联的甲商贸公司,伪造《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拼凑内部资金流水,谎称甲公司向乙公司购房、支付定金1475万元,乙公司未按约定解除抵押,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计2950万元。
为规避级别管辖,他们刻意把一笔交易拆成四起独立案件起诉。案件进入法院后,双方全程无任何对抗,被告对原告全部主张、证据全盘认可,短短五天内,四案全部以调解结案,法院出具四份民事调解书,确认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2950万元。甲公司随即申请强制执行,顺利领取2065万元执行款,款项又回流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主体手中,达到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目的。
案件背后,还有审判、执行法官违规配合,帮助快速立案、快速调解、快速执行。
多年后案外人举报,武汉市检察院启动调查,顺着诉讼异常点、资金流向、工商关联关系查清通谋事实,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之后,四份虚假调解书全部被撤销,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涉案两名法官,也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心裁判规则:调解书不等于“安全护身符”
不少当事人存在重大误区:判决容易被再审推翻,调解是双方自愿,不容易出事。但本案作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厘清了关键规则:
第一,民事调解书同样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的载体。调解制度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但处分权不能用来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规避债务。以虚假事实骗取调解书,本质是利用司法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属于虚假诉讼的打击范围,检察机关有权抗诉监督。
第二,识别虚假调解,重点看诉讼异常信号。办案机关核查虚假诉讼,不只看合同、借条等纸面证据,更会重点关注反常细节:为规避管辖拆分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异于同类案件、庭审没有任何争议对抗、原被告高度默契、执行款在关联公司之间闭环回流。这些反常迹象,是核查虚假诉讼的重要突破口。
第三,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通谋调解,入罪标准清晰。即便双方表面上是自愿协商,只要虚构基础交易、伪造证据,借助调解书把责任财产转移出去,导致其他真实债权人无法受偿,就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三、对债权人的维权指引
如果发现他人通过虚假调解转移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自身债权:
1.留意异常调解案件,重点关注债务人、被执行人与关联公司之间快速调解、快速执行的案件;
2.收集证据:合同虚假、资金闭环、双方属于关联主体、诉讼没有实质对抗等线索;
3.救济路径: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法院不予纠正的,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由检察院抗诉;
4.涉嫌犯罪的,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调解,司法机关会穿透纸面调解协议,查清背后是否存在虚假通谋,守住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伪造证据、串通演戏,骗取法院调解书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最终会被撤销,行为人还要承担刑事追责的严重后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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