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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新能源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想退货退车,不是修几次就行的。法院审理认定:前后轴电驱模块分属不同零部件,各更换一次未达法定退车条件;且车辆在维修后仍正常使用,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驳回退货诉求。召回不等于质量问题,更不等于可以强制退车。
【关联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第二十四条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方可退换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召回"指生产者对已售出汽车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法律关系】
这是一个典型的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老周是购车人,投资公司是一手销售方。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维修,最终老周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车款及利息。
【原告诉请】
老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投资公司与老周于2021年10月12日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于2023年5月11日正式解除;投资公司返还购车款约43.9万元及利息570.7元。主要理由是车辆在保修期内频繁出故障,前后轴驱动模块均被更换过,符合退车条件。
【被告答辩】
投资公司认为:车辆确有多次维修记录,但前后轴电驱模块属于不同零部件,各只更换一次,不满足"同一零部件累计更换两次"的法定退车标准;且召回系消除安全隐患的预防性措施,非质量事故所致;老周在多次维修后仍正常使用车辆,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车辆总价约43.9万元。此后至庭审辩论终结前,车辆在投资公司及4S店处维修保养多达十余次。其中仅2022年4月12日(换前轴驱动模块)和2022年9月9日(换后轴驱动模块)为更换电驱动相关零件,两次更换的零件代码不同、前后轴分属不同部件。另有数次召回检查和常规保养记录。老周在维修期间一直正常使用该车辆。
【法院认为】
法院指出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第二十四条明确,同一主要零部件累计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方可退换车。本案中前后桥电机及电力电子控制单元在三包规定的零件分类中属于不同部件,且各仅更换一次,不符合法定标准。
第二,厂商发布召回通知是为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的预防性检查与更换,不等于已经确认存在质量问题,更不能据此推定可以退车。
第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是"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老周在维修期间一直正常使用车辆至庭审终结前,不存在根本性违约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其他】
新能源汽车近年来发展迅速,涉及产品质量的司法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本案聚焦新能源车动力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质量争议,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和适用标准,对消费者维权和经销商合规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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