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正式发布
行政赔偿·程序监督·实体救济|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实务精选
继首批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发布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梳理本所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亲办的生效裁判案件,正式推出第二批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聚焦行政赔偿实体救济、征收信息知情权保障、行政程序空转治理等高频争议领域,覆盖商住用房强拆赔偿、围挡逼迁损失赔付、征收信息公开复议、相邻房屋损毁化解等实务场景,既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标准与裁判底线,也展现了通过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践经验,为温州地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提供更全面的规则参考。
案例一:商住用房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禁止程序空转)
案号:(2023)浙行终赔21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王卫洲、管众
基本案情:张某某、王某某夫妇在温州某区拥有合法商住综合用房,房屋持有合法权属证件,部分面积用于诊所经营。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被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强拆行为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二人随后申请行政赔偿,当地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后,又在一审诉讼期间自行撤销该决定,并承诺重新作出赔偿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已撤销被诉赔偿决定且将重新作出处理,据此驳回了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万典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对具体赔偿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仅以“政府将重作”为由驳回诉请,构成程序空转,未实质解决赔偿争议。
核心裁判规则:
1. 禁止行政赔偿程序空转:行政机关反复自行撤销赔偿文书、未对被征收人损失作出实质性弥补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赔偿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仅以“行政机关将重新作出处理”为由简单驳回原告诉请。
2. 全面审理原则: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不仅审查被诉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还应当全面审理原告提出的各项具体赔偿请求,实质回应当事人的赔偿诉求。
3. 司法可直接确定赔偿内容: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法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
4. 违法强拆赔偿底线规则:违法强拆行政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可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
5. 商住用房赔偿范围:应当全面涵盖房屋价值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空地院落价值、室内物品损失、过渡安置费、迟延赔偿利息及合法奖励补贴等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本案发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典型意义:本案由资深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代 理,直击行政赔偿领域“撤了又作、作了又撤”的程序空转顽疾,明确了法院实体审理的法定职责与赔偿范围的完整边界,既纠正了“程序空转式”裁判的不当倾向,也为商住用房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确立了清晰指引,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及时足额赔偿具有重要规则价值。
案例二:围挡逼迁致经营损失国家赔偿案
案号:(2025)浙03行赔终87号、88号、89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王卫洲、吕磊
基本案情:温州某街道在片区征收过程中,对未签约当事人的临街房屋实施全域围挡封路,阻断公共通行与配套设施,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经营,产生持续性租金损失。该围挡行为已由法院两审终审确认违法。随后当事人委托拆迁律师向街道办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付围挡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及利息。街道办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未获全部支持后继续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街道办正视自身违法后果,主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按照当事人诉求足额赔付围挡期间的租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核心裁判规则:
1. 违法围挡封路属于非法逼迁行为,由此导致的房屋租金损失、利息损失均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经营性损失,应当按照房屋正常出租的市场收益标准予以核算,保障被征收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3. 迟延赔付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在诉讼中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不影响对原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裁判结果:街道办主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足额赔偿当事人围挡期间的租金损失及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当事人收到全部赔偿款项后,依法撤回上诉与起诉,全案圆满办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确认违法—申请赔偿—诉讼维权—足额赔付”完整维权路径的典型样本,由专业拆迁律师全程跟进赔偿程序,明确了软暴力逼迁行为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打破了“围挡只确认违法不赔偿”的误区,为被征收人针对逼迁行为主张完整经济损失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
案例三:征收补偿会议纪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涉案文号:〔2025〕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管众、李晓静
基本案情:温州某工业区改造项目征收过程中,当事人为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的合法依据,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一份与征收补偿安置直接相关的会议纪要。街道办以该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申请行政复议。代 理律师从文件性质、实际效力、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角度展开论证,主张该会议纪要已实际作为补偿安置的执行依据,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可豁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
核心裁判规则:
1. 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应当以信息是否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核心判断标准。
2. 已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实际作为征收补偿安置依据的会议纪要,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3. 行政机关错误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征收补偿核心文件的,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裁判结果: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的代 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答复函中拒绝公开相关内容的部分,责令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典型意义:本案由土地征收律师代 理,厘清了征收领域“过程性信息”的认定边界,打通了被征收人获取征收核心文件的信息渠道。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维权的基础性程序,通过复议纠正不当的不予公开决定,能够帮助被征收人掌握关键证据,为后续补偿协商与诉讼维权筑牢事实基础。
案例四:征收拆除致相邻房屋损毁赔偿化解案
案号:(2024)浙0302行初155号、156号、157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王卫洲、吕磊
基本案情:温州某街道在拆除片区内已签约腾空的房屋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相邻三位未签约当事人的房屋墙体边角破损,电线、下水、排污等附属设施严重受损,同时周边遗留危房与建筑垃圾也对当事人居住安全造成影响。当事人委托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房屋损毁的修复与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机关主动承诺对受损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全面修缮整治。
核心裁判规则:
1. 征收拆除作业中,行政机关对相邻未签约房屋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不当拆除行为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加固或赔偿的法律责任。
2. 行政赔偿争议可通过实质性化解方式解决,以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等方式恢复财产原状,更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3. 以损毁房屋、恶化居住环境的方式变相逼迫签约的,属于违法逼迁范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裁判结果:街道办组织施工单位对受损房屋、附属管线及周边遗留危房进行了全面修缮加固,并清理了现场建筑垃圾;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无安全隐患后,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跳出了“一判了之”的传统维权模式,通过实质性化解实现了物权的完整修复,既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居住安全问题,也避免了后续鉴定、评估等程序讼累,体现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实践价值,为相邻权受损类征收纠纷提供了高效维权的参考路径。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实体救济优先、实质解决争议”的办案理念,由专业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组成一体化办案团队,覆盖从信息公开、征收决定审查、逼迁维权到行政赔偿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后续事务所将持续分批次发布各地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拆解裁判规则、梳理维权要点,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护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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