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中旬,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的主要战事已经结束,参战部队陆续回撤休整。
马加水(化名)所在的炮团位于边境一带,他在一个凌晨值岗时离开了岗位。
离开之前,他把配发的枪支弹药拆散丢弃,又在附近地面上踩出凌乱的痕迹,做出遭遇越方人员袭击拖拽的假象。
越过边界后不久,马加水在孟康附近被越军巡逻人员控制。
面对审讯,他没有坚持“被掳走”的说法,而是报出假名,并供述了所在部队的驻防位置、装备情况和人员编制。
这一步跨过去之后,他就不再是“失踪人员”或者“被俘人员”,而是主动投靠并交出情报的叛徒。
马加水于1956年出生在云南一个普通家庭。
在那个年代,农村青年要改变处境,参军是一个不错的选择。1977 年,他正是抱着这个念头应征入伍。
可军旅生活的严苛很快让他失望,政治学习他嫌枯燥,训练他又怕苦怕累,还因小偷小摸两次受到处分,对部队纪律的不满越积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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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他学生时代,就曾因羡慕境外小说里描绘的 "自由世界",想约同学一起出逃,只是没有成行。
1978 年底,他被调入炮团 9 连,随部队开赴边境备战。战争临近,旁人想的是保家卫国,他盘算的却是队伍一旦被打散,自己就有机会脱身。
叛逃之初,越方给他的待遇带着明显的利用色彩。他会越南话,这在边境地区并不罕见,家人与当地有婚姻往来,语言能力来自生活接触。
越方把他放到广播喊话的位置上,让他念劝降稿,试图在对峙前沿制造心理影响。这种安排没有持续太久。喊话的效果有限,他的身份和说辞对前线部队的冲击远没有越方预期的那样明显。
于是,越方很快降低了对他的使用层级,把他从对外宣传的位置上撤下来,转入看管状态。他被关在一间简陋的茅草屋里,脚上戴着木制枷锁,食物供给压到很低的水平。
他尝试过挖墙逃跑,被抓回来后遭到殴打,枷锁加重,逃跑的间隔也越来越短,惩罚越来越不留余地。
到中越双方交换被俘人员的时候,越方没有把他列入遣返名单。他不在战俘交换的范畴里,因为他不是被俘人员,而是自己跑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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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方留下他,谈不上什么长远打算,更像是手里还有一个可以继续压榨的人,没有必要轻易放掉。
此后数年,他的处境在“被使用”和“被关押”之间来回摆动。越方一度把他转移到河内附近的一处情报据点,让他干体力活,同时教越方情报人员汉语。
他的语言能力在这里被重新利用,但信任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他反复出逃的记录让看管方无法放松,于是又被推回广播和录音的位置上,撰写和录制针对中国方面的宣传稿件。
这些稿件的具体内容没有独立可查的原始文本,但可以确定的是,他配合了越方的宣传需求,把自卫还击作战描述成另一种性质,编造了针对我方人员的虚假叙述。
这份差事也没有维持太久。他在据点内部私下表达对越南生活条件的不满,加上再次尝试私自离开,越方连宣传岗位也不再让他待下去。
到1980年代后期,他在越方眼中的价值已经所剩无几,一个不驯服、反复逃跑、没有实质情报产出的人,留在手里只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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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末,越方情报机构把他纳入间谍派遣计划。这个选择本身就说明,他在越方那里的定位始终是消耗品。
一个在监狱和据点之间被关了十年的人,没有经过系统情报训练的基础,忠诚度也从未得到验证,却被赋予潜入中国搜集情报的任务。
越方给他做了短期培训,化名“柳波”,安排了一个以经商为掩护的身份,附带一笔数额不大的活动经费。
而这是他十年来第一次有机会回到中国境内。他踏上中国土地之后,没有按照越方设定的路线前往福建,而是沿着自己熟悉的路径往云南老家方向移动。
但他从入境那一刻起就已经处在监控之下,辗转回到村子里,与母亲见面的时候,被公安人员带走。
在此后的审讯中,马加水最初仍然重复十年前的说辞,声称自己是在站岗时被越南特工掳走的。
办案人员没有依赖单一供述,而是把多次单独讯问中前后不一致的陈述逐条比对,结合从相关地区调取的证据,逐步排除了“被掳”的可能。
最终,他承认了主动叛逃、在越期间配合宣传、接受派遣任务潜入国内的全部经过。
从1979年4月叛逃到1989年被捕,间隔正好十年。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马加水的行为涉及战时脱逃和投敌,相关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落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幅度内,对应的追诉期限为十年。
十年期满,司法机关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部队随后对他作出开除军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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