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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直指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1元;罚款10000元,罚没共计10411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奥的斯电梯福州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对永泰县城峰镇洋亭路25号外滩一号小区在用的2台电梯﹝编号:TA98985、TA98984﹞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因此,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上述特种设备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从轻情节“C涉案设备在5台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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