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更迭之际,考验司法尺度;法律适用之辨,彰显监督担当。日前,在福州市检察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联合举办的优秀刑事抗诉案例现场评选活动中,晋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禹抗诉案获评三等奖。
而这起案件,起于在两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释施行的特殊节点,晋安区检察院对张某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提出抗诉,推动二审改判,纠正量刑畸重问题,统一类案裁判标准,以精准法律监督践行最高检“三个善于”要求,让公平正义正当其时、落地可感。
判后遇新规,抗诉关口起争议
张某禹有寻衅滋事、合同诈骗、吸毒等多项劣迹。2024年,其伙同他人通过购买黄金首饰方式,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34万余元。2025年6月案件移送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郑晨星释法说理,张某禹自愿认罪认罚,认可三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一审庭审中亦当庭认罪悔罪。从证据、程序、认罪认罚配套机制看,该案原本是一件流程清晰的普通刑事案件。
案件办理的转折点,出现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关口。2025年8月26日,两高新修订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而就在新规实施次日,晋安区检察院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采纳旧解释标准,认定涉案金额34.1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张某禹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旧司法解释施行多年,将十万元作为该罪升档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门槛。伴随电信网络诈骗高发,下游掩隐案件流水动辄数十万、上百万,量刑倒挂矛盾日渐突出:上游诈骗主犯涉案三十万元可能判处三年刑期,而仅负责转移赃款的下游行为人,却同样升格三年以上,罪责刑不相适应,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司法解释针对性调整规则,明确上游系电信诈骗的掩隐案件,升档量刑数额标准提高至五十万元,着力破解这一司法痛点。
新规甫一落地,该案就成为晋安区检察院遇到的首份适用争议判决。法条第五条中的“或者”该如何理解,成为争议核心。该院第一时间启动检察官联席会议,第一检察部主任蒋超组织研讨,围绕是否抗诉、条文如何理解、抗诉价值几何等问题展开充分交流,会上形成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条款属于数额、损失二选一,本案被害人损失已经超过25万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没有抗诉必要;第二种意见提出,同案其他被告人已经提出上诉,二审将对全案开展审查,可依托上诉程序一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检察机关不必另行启动抗诉;第三种意见主张,条文所列加重情节为并列约束关系,针对上游电诈衍生的掩隐犯罪,适用升档量刑应当同时满足50万元数额、25万元损失双重条件,本案未达到50万元数额门槛,一审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抗诉。
“不能停留在文字表面机械解读,要回到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去判断。如果简单理解为数额、损失择一适用,新规上调50万元标准、着力化解量刑倒挂的立法初衷就会落空。”蒋超在研讨会上旗帜鲜明地提出观点。与会检察官围绕立法背景、同类案例、量刑平衡、监督导向反复比对辨析,兼顾个案公正与类案尺度,逐步凝聚共识:认罪认罚具结不代表判决必然无可置疑,面对新旧司法解释交替产生的法律适用偏差,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不能缺位,应当审慎启动抗诉程序。
层层审慎把关,抗诉终促二审改判
形成内部初步意见之后,案件进入逐级审核、向上请示的关键环节。该案恰逢新规落地初期,条文理解分歧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存在,抗诉不是简单纠正一个被告人的刑期,更关乎后续一大批同类掩隐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容不得半点草率。
晋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夏巧平在对全案材料、法律争点、抗诉理由逐项复核把关后,带领办案团队梳理证据链条、比对新旧条文、提炼争议焦点,打磨抗诉书说理内容,夯实抗诉事实与法理基础。
“抗诉不是为抗而抗,监督的落脚点是罪责刑相适应。我们要把新规背后化解上下游量刑倒挂、区分主从危害的立法本意讲清楚,让二审法院充分理解监督理由。”夏巧平在案件审核时强调。
为稳妥把握监督尺度,该院就该案的法律适用分歧、抗诉必要性、类案指引价值,专门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同步提交研讨纪要、类案检索报告、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分析材料。
福州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可晋安区检察院的监督思路,明确支持抗诉,同时指出:若简单将数额、损失理解为择一适用,新规设置五十万数额标准的制度价值将大打折扣,绝大多数电诈关联掩隐案件都容易满足25万元损失条件,新规优化量刑结构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本案抗诉,既是纠正个案量刑失衡,更要以个案监督推动统一全市同类案件裁判尺度,释放新规制度效能。
在福州市检察院支持下,2025年9月,晋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二审审理阶段,郑晨星围绕抗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出庭意见,从条文体系解释、立法目的、类案量刑平衡三个维度,清晰阐释应当双重条件并举的适用逻辑。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对张某禹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减少一年。
“之前签了认罪认罚,我以为结果就定了。没想到检察院还会仔细对照新规定重新审查,该纠偏就纠偏,让我感受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宣判现场,张某禹感慨。郑晨星说:“认罪认罚是程序选择,但裁判的法律标尺必须紧跟立法调整。在新旧规定交替的节点及时开展监督,就是要守住个案公正,避免同类案件出现裁判乱象。”
一案引领类案,校准司法标尺
一案纠偏之外,监督思路持续延伸。晋安区检察院把穿透式审查、实质化适用新规的办案理念,贯穿到后续所有案件当中。在货拉拉司机牟某掩隐案中,尽管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办案人员没有简单走流程,结合其职业属性、日常交易习惯综合研判,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在一件袭警案件办理中,办案团队精准对照新规,委托福州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重新开展伤情核验,审慎变更定性为妨害公务罪。刑期虽未变化,但守住了法律适用的严谨底线。
个案是标尺,类案是考场。近三年,晋安区检察院持续做实刑事诉讼监督,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检察监督案件829件。新旧法规交替,是检验检察履职成色的试金石。这场发生在新规落地节点的抗诉,不是机械抠字眼,而是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准平衡点;不是为抗而抗,而是以高质效办案校准司法标尺。
夏巧平表示:“法律监督贵在及时、贵在精准。新规落地的窗口期,恰恰最考验我们把握立法精神、统一司法尺度的能力。一次有效的抗诉,能够带动一批案件规范办理,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将持续落实“三个善于”,坚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用好抗诉、纠正意见等监督手段,既有力惩治犯罪,又守住罪责刑相适应底线,以刚性监督守护法治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看得见、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张久动 韦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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