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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我市正式进入新一年度森林防火期,防火期持续至2027年4月30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醒: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经批准以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其中的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请严格准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规,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不要在林区、野外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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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12119。
森林防火期相关规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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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 戎畏畏
审核|吴奇林 胡孟才
慈溪·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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