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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张某进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5年3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公司支付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3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5月21日期满,在张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应于2024年6月20日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张某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多次催促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为张某的个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院不予采信。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应归责于公司,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
结合张某主张的二倍工资期间,某中心应当支付张某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3月25日二倍工资差额64864.73元。
二审法院认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5月21日期满,但双方此后仍保持劳动关系直至2025年3月份,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张某,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一审认定公司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2026)苏04民终4502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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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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