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学硕士,走失13年,生了4个孩子,其中1个夭折,1个被4万块卖掉。2024年11月,山西和顺县民警发现卜某时,她已经完全不认识自己的亲哥哥。医院诊断结论写得很直白:常年饥饿所致的严重营养不良。
话说回2011年5月26日。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她当时已确诊精神分裂症,2009年住过院,2011年还在反复就医。考博那年因为没及时换二代身份证,失去报考资格,病情加重。一个读到硕士的姑娘,就这么消失在人海里。
两个月后,村民郭某在村里发现她,蓬头垢面,在喝脏水。几天后,她跟着村民张某军回了家。两三个月后,张某军和她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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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住就是13年。2013年2月第一个孩子出生,张某军补办了酒席。但两人始终没领结婚证。2015年7月,张某军以4万元把卜某刚生的婴儿送给别人,名目叫抱养费。什么概念?2015年山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454元,4万块相当于一个农民4.2年的全部收入。
同村还有两个人。张某国先后4次到张某军家侵犯卜某,还被指控不当行为卜某年幼的女儿。张某林在2022年到2024年间3次作案。
2024年12月,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了鉴定结论:卜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说白了,她根本不具备同意或拒绝的能力。
2025年12月中旬,卜某哥哥收到三份法律文书。张某国、张某林以严重犯罪罪被起诉,2026年11月4日左权县法院开庭宣判。但张某军呢?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我看了三遍。核心意思是:张某军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在见面两三个月后,此后一直照顾她起居,属于稳定同居,与严重犯罪存在本质区别。送养孩子属于生活困难下的民间送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我不认同这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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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不按事实婚姻处理。张某军在法律上从来就不是卜某的丈夫。一个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男人,和一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13年,生了4个孩子,卖掉1个,这叫稳定同居?
《刑法》第236条写得明明白白,严重犯罪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司法部2020年的《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也有明确标准。一个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她的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015年安徽涡阳县有个判例。刘华姬与一名精神分裂症女子同居13年,生育4个孩子。法院判了严重犯罪罪,有期徒刑三年。案情几乎一模一样,结果完全相反。
卖孩子这事也说不过去。成都有个案子,未婚妈妈收了3.2万送养儿子,二审改判拐卖儿童罪。《民法典》第1097条规定送养应双方共同进行,第1105条规定要向民政部门登记,第1044条明确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张某军收4万块把婴儿送人,哪条沾边了?
说到底,这是一个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意味着检察机关认定张某军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不是证据不足,不是情节轻微,是压根不算犯罪。
但纠错的路不是没有。2024年2月中山市检察院撤销过一份原不起诉决定,2025年3月法院判了严重犯罪罪三年六个月。宁夏有个案子,被害人是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四级检察机关接续跟进8年才改判。百香果女孩案,一审死刑二审改死缓,最高法指令再审,2021年2月执行死刑。
没办法,有些正义来得太慢。但它不该缺席。一个女硕士,13年,4个孩子,1个被卖,1个夭折。施害者被认定不构成犯罪。这案子还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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