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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港媒报道,谢贤于2026年7月16日因肺炎离世,家属于7月20日公布消息并完成火化。围绕遗产安排,媒体报道称:其主要财产拟更多留给两名孙辈,并设置为教育、医疗和成长所用的长期安排;张柏芝被报道为相关安排的执行、代管角色。遗嘱全文、受托机构及具体条款尚未公开,但这个安排本身触到了很多家庭都会面对的问题。
如果立遗嘱人想把财产留给未成年的孩子或孙子女,担心钱被监护人随意花掉,直接遗赠一笔钱,往往只解决了“给谁”的问题;钱由谁管理、可以用于什么、谁来核查、孩子何时取得处分权,仍没有答案。
附条件、附义务的遗嘱也不是万能钥匙。它可以表达愿望,甚至写明“用于教育”“成年后交付”,但谁持续监督?支出不符合约定时谁能叫停?遗嘱执行人、监护人和受益人发生分歧时,谁有稳定的管理与追责机制?一份遗嘱本身通常难以提供这样的长期执行架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句话的价值就在于,它允许立遗嘱人不只安排财产归属,还可以尝试安排财产在身后如何被管理、使用和交付。
一、遗嘱信托,解决的是“谁来管、怎么用、何时交付”
以未成年孙辈为例,立遗嘱人真正想实现的,通常不是让孩子一次性拿到一笔钱,而是希望:教育、医疗和日常生活有钱可用;大额支出有规则可查;管理人定期留存账目;孩子成年、完成学业或达到约定条件后,再逐步取得财产控制权。
这不是预设孩子的父母一定会挪用财产。很多家庭只是希望把“照顾孩子”的善意,变成一套各方都看得懂、能留下记录、有人持续执行的规则。
这正是遗嘱信托与普通遗嘱/遗赠的差别:普通遗嘱/遗赠重在把财产交给某个人;遗嘱信托还要把管理、支付、监督和最终交付的路径一并写清。
二、如果谢贤的安排属于遗嘱信托,在香港要经过哪些环节?
先说明,这里讲的是香港的一般办理逻辑,而不是对谢贤遗嘱内容作法律认定。
第一步,是遗嘱检认。遗嘱执行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取得授权后,执行人才可以以遗产代表人的身份收集、管理和处置遗产。
第二步,是清点和处理遗产。执行人要查明银行账户、房产、股票、投资、版权等财产,清偿应由遗产承担的债务和税费,制作账目。对于需要变现的资产,依遗嘱、授权和适用程序出售;对于可以直接转移的资产,则完成相应的过户或交付。
第三步,才是把应进入信托的财产交给受托人。如果遗嘱已经明确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用途、期限和管理规则,专业受托人接受受托后,遗产执行人将经清理后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此后,受托人依信托文件管理财产:例如按规则支付孙辈的教育、医疗和生活费用,保存记录,达到约定年龄或条件后再分期交付。
在这个链条中,张柏芝即使被遗嘱指定为执行人,也不是可以任意使用遗产的人。她的作用是先完成遗产承办和交付;真正长期管理信托财产的,应当是接受信托的受托人,并受信托文件约束。
可见,香港遗嘱信托的关键不只是“遗嘱里写了信托”六个字,而是遗嘱检认、遗产承办、资产清理、受托人接受、财产交付和后续管理能够依次衔接。
三、为什么内地的遗嘱信托,常常卡在“交付”这一步?
内地《民法典》已经明确允许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信托法》也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但从纸面条款走到财产真正进入信托,现实中至少有三道难关。
第一,缺少成熟、统一的遗嘱检认程序。
香港的遗嘱认证,首先解决的是“谁可以代表遗产办理事情”。内地虽然有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尚未形成与香港遗嘱检认相对应、可被银行、登记机构和信托机构普遍据以办理业务的统一程序。遗嘱有效,不等于遗嘱执行人立刻获得每一家机构都能识别的外部权限。
第二,遗嘱执行人难以直接把遗产变成可以交付的信托财产。
在办理中,遗嘱执行人往往不能仅凭遗嘱直接提取死者存款,也难以直接出售死者名下不动产并将价款汇入信托。银行通常要求取得有关继承的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不动产变现也涉及先持有关继承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进行房主变更登记,再由新的房主(继承人、受遗赠人)来挂牌出售并完成交易变现程序。
因此,许多案件最终仍要先取得继承公证书、调解书或生效判决,再完成继承、过户或分割。遗产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果遗产尚未被合法、明确地交付信托,信托就难以运作。
第三,信托机构的设立流程通常要求“活着的委托人”参与。
信托公司办理自然人信托,通常需要客户尽调、签约、身份核验、风险揭示、录音录像以及相关登记备案。问题在于,遗嘱生效时,原本的立遗嘱人已经去世;谁来完成签约、双录和委托意思表示的确认?
实践中常见的结果是:先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嘱执行人取得遗产,再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信托。这样做当然可以形成一个信托,但它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由立遗嘱人以遗嘱直接设立、交付的遗嘱信托。
还有一种做法,立遗嘱人在生前就与信托公司签署《遗嘱信托合同》,完成签约、备案等全部手续,再通过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在身后将财产交付信托。但这套模式依然存在现实障碍:一是信托机构无法直接划扣逝者名下的银行存款,资金移转缺乏通道;二是即便继承人或受赠人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了遗产,也无法以个人名义“补交”进该信托——因为信托财产交付必须由委托人本人账户完成,而委托人已经去世,他们不具备委托人身份。结果就是,实践中这类交付问题往往仍要诉诸法院才能解决。可吊诡的是,大多数选择遗嘱信托的人,恰恰是为了避免身后纠纷、保护家庭隐私(尤其是企业家群体),他们最不愿看到的,就是一场公开的诉讼。
写在最后:成熟的方案,不应把最难的一步留到身后
遗嘱信托回应的,是非常真实的家庭需求:既想把钱留给未成年孩子,又希望钱被有规则地使用。但在内地语境下,它还不是“在遗嘱里写上一句,就能自然运转”的成熟标准产品。
作为法律人,我不会因为一个概念听起来先进,就把它推荐给每一个家庭。对有条件的家庭,更稳妥的思路是:在生前完成能够完成的信托签约、财产交付和登记备案;再用遗嘱、公证、遗产管理、监护安排去补足身后衔接。这样,真正困难的“谁来签、谁来交、谁来管”,尽可能在本人还能够表达意愿、参与办理时解决。
遗嘱当然重要,但财富传承从来不只是写一份遗嘱。真正负责任的方案,是把身后每一步可能遇到的人、财产、机构和程序,尽量提前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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