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个50多岁的男人,姓李,在律所工作。
平时工作忙,烦心事多,他就爱去洗浴中心按个摩,放松放松。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又去了,服务员给他介绍项目,他挑了个207块的,还特意嘱咐一句“找个漂亮点的技师”。
按摩做完,他心满意足出了门。刚走到大街上,民警把他拦住了。
理由是:女技师给他做了特殊服务,两人有非法交易。
李某被拘留10天。
他不服。他说自己冤透了。
一、他以为“我没做成”就能脱身,法律上根本不看这个
李某的辩解,一套一套的。
他说,按摩的时候女技师确实提了特殊服务,但他严词拒绝了,双方就是正规按摩,207块就是按摩费。
他说,女技师口供里提到跟别人有不法交易,那是民警诱导的,不是所有客人都跟她有事。
他说,自己前两次做笔录都坚决否认,第三次是民警说“配合就不追究”,他才勉强认的,当时有监控能作证。
他还说了一个最关键的:自己有功能障碍,患病两年了,根本完不成交易。 他还申请了司法鉴定,想证明自己“做不了”。
在他看来,这事逻辑很硬:我做都做不了,你凭什么说我交易了?
可法院的判决,把他的逻辑一条一条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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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视角:他以为的“铁证”,法院为什么一条都没认
先说口供。
李某说第三次承认是被诱导的,可法院看的是:他的供词和女技师的口供互相印证——两人都承认达成了交易合意,都承认他付了207块。再加上警方的其他证据,证据链是完整的。
他说有监控能证明民警诱导,可监控没成为他的证据。
再说那个“功能障碍”。
这是李某觉得最硬的一条,可法院说得特别清楚:无论司法鉴定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对违法性质的认定。
什么意思?法律认定这件事,看的是“有没有达成交易的合意、有没有付钱”,不是看“最后有没有完成”。你谈好了价、付了钱、进了房间,这个行为的性质就已经定了。做没做成,是另一回事。
说白了,法律管的是“你干了这件事”,不是“你干成了这件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这种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警方拘他10天,在法定幅度内,法院认为处罚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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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这件事给所有觉得“没做成就不算”的人提了个醒:合意加付钱,性质就定了
网上有人讨论这事,评论挺有意思:
“他要是真拒绝,为什么还特意嘱咐找个漂亮点的?”
“功能障碍这个理由,法院一句话就破了:不影响定性。这才是最扎心的。”
“第三次才认,前两次不认,这个‘配合就不追究’要是真的,那笔录的效力确实该掰扯掰扯。”
说句实在的,李某这套辩解里,最要命的不是他有没有障碍,是他从一开始就把重点放错了。他以为“没做成”是护身符,可法律看的是前面那几步:谈没谈、付没付、进没进房间。
那这事给普通人什么提醒?就一条:有些场合,你一旦谈了价、付了钱,后面做没做成,已经不由你说了算了。 你觉得“我最后拒绝了就没事”,法律上不这么算。
写在最后:他觉得冤,可法律看的是他做过的每一步
李某到现在可能还觉得自己冤:我身体不行,我没做成,凭什么拘我?
可法律不看“你觉得”,看的是证据链:合意有了,钱付了,口供对上了。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个醒:
第一,别拿“没做成”当挡箭牌。谈价、付钱、进房间,这几步走完,性质就定了。
第二,做笔录时说的每一句话都算数。你觉得“配合一下没事”,可那句话会变成证据链的一环。
第三,真觉得自己被诱导了,当场就要提,要有证据。事后再说“当时有监控”,监控没拿出来,法院不会认。
讨论话题:
1. 李某说第三次认罪是民警说“配合就不追究”,你觉得这种笔录该不该被采信?
2. “功能障碍做不了”这个理由,法院说“不影响定性”,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3. 如果你遇到类似被带走问话的情况,第一句话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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