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某天晚上,男子张某邀请三个朋友一起外出吃饭饮酒,四人饭后共同回村后,张某再次外出和朋友吃烧烤、打台球。次日凌晨,张某的妻子、母亲在台球厅找到张某,双方发生争吵后,张某从台球厅楼梯转角处坠亡。张某的妻子、母亲随后将前一天晚上和张某一起吃饭的三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男子妻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张某的妻子、母亲将当日共同饮酒的三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36774.5元。她们称,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员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义务,应对死者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三个朋友辩称,张某坠亡前一晚的聚餐结束后,三人全程护送,已将张某安全送达其家中,至此同饮者的全部安全保障、护送救助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此外三人称,初次饮酒结束四个多小时后,死者张某的妻子、母亲前往接张某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死者母亲对其言语刺激,最终死者张某情绪失控主动踹窗户,自行坠楼身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名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张某邀请三被告饮酒聚餐,结束后张某与三被告共同离开,回到其村庄。后张某的妻子、母亲在台球厅找到张某,其间张某的妻子、母亲与张某发生言语争执,张某在下楼过程中猛踹泡沫墙板,致使坠楼身亡。从监控录像看,虽然张某与三被告共同饮酒聚餐,但视频并未显示三被告存在劝酒、灌酒行为,结束时张某主动扫码付款,并无异常,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对张某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
其次,本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对张某尽到劝阻、照顾、护送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张某已经死亡,三被告是否对张某再次外出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的客观事实已经无法查明。但张某初次饮酒后再次外出,直至在台球厅踹墙坠楼,有相当的时间间隔,四人当时的饮酒行为并非造成张某坠楼的近因,共同饮酒者对后续事情不具有可预见性。
再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某对喝酒行为应有自控能力,应当预见踹墙可能导致的危险性。张某明知酒后再次外出的危险性,且实施踹墙的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坠楼身亡的惨烈后果。退一步讲,即使三被告未将酒后的张某护送到家,张某的妻子、母亲在台球厅和张某在一起,此时张某处于家庭成员看管的状态,三被告护送、交付家人看管的义务已经结束。
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从普通人的认知来讲,无法过于苛责共同饮酒人对于聚餐饮酒结束四小时后发生的事故存在相应预知,且张某妻子、母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在张某死亡事故中存在过错。
最终,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张某妻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陈伊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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