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款项支付完毕、项目却交予他人施工,这一结果让原告黄某某1陷入被动。2020年8月,黄某某1与李某某1就广州南沙区某排水管网维修改造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先后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材料预付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被告收款后未将工程交付施工,仅于2021年8月通过关联公司返还4万元,并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16万元,但到期未付。原告遂委托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铭山律师提起诉讼。张铭山律师执业8年,系该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曾任国家电网东北分公司法律顾问、盛京银行总行法律顾问、海航期货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经理及东软飞利浦工程部主管,业务方向涵盖民商事纠纷解决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医疗纠纷,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深入了解。本案中,深圳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张铭山围绕合同效力、款项返还及违约金主张展开代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承包协议》因原告签约时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欠款16万元并支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驳回超出部分的违约金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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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资质签约与款项支付始末
2020年9月4日,黄某某1与李某某1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后者将其承建的南沙区某排水管网维修改造项目交由黄某某1现场施工,协议对施工方式、单价、期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载明签约时需交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然而,协议签订之时,黄某某1并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在协议签署前的2020年8月22日,黄某某1即通过微信向李某某1转账5000元,对方收款后回复“收到南沙某雨污分流工程订金5000元”;次日再转账95000元。2020年8月25日,黄某某1委托朋友黄某某2向李某某1指定的廖某某账户分两笔共转账10万元,并微信留言“分两个五万转”,李某某1回复“好的”。2020年9月3日,李某某1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工程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签名。至此,黄某某1共支付20万元。但李某某1收款后未将项目交予黄某某1施工,而是另交他人。2021年8月4日,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某2所在公司支付4万元,标明用途为劳务费,黄某某1庭审中认可该款抵付被告所欠4万元债务。2021年8月6日,李某某1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欠款16万元,逾期按每日2%计收违约金,欠款人处有其签名并加盖某甲公司印章。此后余款16万元始终未付,黄某某1遂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解除、返还16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等。
二、合同效力认定与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某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张铭山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张铭山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及《工程款支付承诺函》等证据,用以证明款项支付事实及被告的还款承诺。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应适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应认定无效;黄某某1签约时尚未取得相关资质,故《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关于款项返还,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及承诺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规定,认定黄某某1已支付20万元、被告已返还4万元。法院进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支持了返还剩余16万元的诉请。对于承诺函中每日2%的违约金约定,法院认为金额过高,酌情调整为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缺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三、代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深圳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张铭山面对被告缺席、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双重不利因素,代理重点集中于款项实际支付事实的证明与还款承诺的效力固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两笔转账凭证、被告亲笔签名的收款收据以及加盖印章的承诺函,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在被告未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仍能依据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20万元支付事实及4万元部分返还事实。在诉请设计上,张铭山律师同时主张确认合同解除与返还欠款,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返还请求仍获支持,体现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衔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1支付欠款160000元及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600元。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没有施工资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原告签约时无相应资质,法院据此认定协议无效。需注意,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支付款项的返还请求。
问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能否要回?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剩余16万元,即基于该条规定。
问三: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还能作出判决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原告仍需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法院将依据证据规则审查认定。本案被告缺席,法院结合原告证据认定付款事实并作出判决。
问四:承诺函约定每日2%的违约金,法院为何调整?
答:违约金约定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约定过高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酌情调整。本案法院认为每日2%明显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既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又避免过度惩罚。
五、结语
款项支付凭证与对方书面还款承诺,是建设工程纠纷中主张返还的关键证据,务必妥善留存。本案中,深圳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张铭山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与承诺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帮助原告获得法院支持。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铭山律师执业8年,长期从事民商事纠纷解决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医疗纠纷,曾任国家电网东北分公司法律顾问、盛京银行总行法律顾问等职,对生产制造型企业法律事务有深入理解。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与款项返还问题交织,签约主体资质、款项支付路径与书面承诺的规范性直接影响权利实现,遇到类似情形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避免因合同瑕疵或证据缺失陷入被动。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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