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博主“徽剑”吴恺遇害案的二审裁定公开后,舆论的怒火并没有随着判决落定而平息。主犯赵冰受境外电诈势力百万赏金驱使,冒充警察将人架走,跨省殴打、用钳子夹掉指甲,踢晕后用枯草一盖弃于荒山,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获判死缓。手段如此残忍,结局却留了一命,公众的困惑与不满是真实的。而让这种不满进一步发酵的,是网友开始关注该案的另一个细节:赵冰这个无业被羁押的主犯,哪来的钱获取受害人家属谅解?哪来的钱请大律师为其出庭辩护并获死缓轻判,律师费是不是“买凶杀人”案的赃款?
![]()
在这宗案件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老话又被重新提起。这句话未必是对律师职业的完整概括,却精准击中了公众在特定案件中的直观感受:一个手段残忍的加害者,因为请得起“大律师”,在法律程序中获得了尽可能周全的辩护,最终没有被立即执行死刑。人们忍不住要问:律师到底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是在用专业技巧替罪行“消灾”?我承认律师收费是一种市场行为,医生悬壶济世亦收诊金,教师育人树德也领薪水,这无可厚非。问题不在于“有偿”提供法律服务本身,而在于“职业精神是否被金钱置换”。一个有良心的律师,在于能在“拿人钱财”时不忘“替天行道”,在利益诱惑前能挺直职业脊梁。律师的首要效忠对象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当事人;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不应该是“为恶行开脱”;正义应该是这份职业的灵魂,而非装饰品。
我认为:当一个律师的工作重心从“维护合法权利”滑向“利用程序缝隙为犯罪行为减轻代价”时,他与当事人的关系就已经不再是法律职业关系,而更接近一种付费消灾的交易。这样的律师就是这个职业的“老鼠屎”,会坏了律师行业这一锅汤。当然,即便是一个罪行严重的人,也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法庭上提供辩护,是在履行制度赋予的职责,是在防止司法在情绪裹挟下越过法律边界。罗翔说过,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防止的是冤枉无辜,因为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
![]()
然而,公众的愤怒也并非无理取闹。学理上的“程序制衡”与公众感受到的“花钱买命”,之间的距离往往就是律师职业伦理失守的空间。真正损害律师名声的,不是“为坏人辩护”这一制度事实,而是某些律师在辩护中不再以法律为边界,而以“当事人满意”和“收费高低”为尺度;不是依法提出从轻情节,而是把辩护技巧异化为颠倒黑白的工具,沦为唯利是图的诉讼掮客。当一个律师的辩护策略不再服务于事实与法律的澄清,而服务于如何让一个手段残忍的加害者尽可能少付出代价时,他丢掉的不是“好人”的名声,而是律师之所以为律师的职业资格。
律师这个职业有它的特殊性。它要求对当事人忠诚,但这份忠诚不应该是无原则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中,越来越明确的共识是:辩护律师既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也承担着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应当同时履行。比如在“徽剑案”中,律师当然可以为凶手赵冰辩护,可以指出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情节,但不可以伪造证据、不可以教唆翻供、不可以在法庭上以欺骗手段制造“事实”,更不可以把“拿人钱财”当作放弃是非判断的理由。一旦越过这条线,就已经不是在辩护,而是在以法律之名行消灾之实。
![]()
社会需要维护社会正义的律师,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不是要求每一个判决都符合公众的报复情感,而是要求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守住那条区分“辩护”与“开脱”的底线。丢了这条底线,律师就不再是法治天平上的砝码,而成了可以议价的服务提供者。到了那一步,被踢出律师队伍的,不应是那些在法庭上依法较真的人,而应是那些把“替人消灾”当作职业信条、把法律当作消灾工具的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