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包装的跨境代孕投资,仲裁裁决为什么会被法院撤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实务分享
分享人: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案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特1681号
【关键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 代孕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穿透式审查 仲裁法第83条
一份形式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经过仲裁庭审理被认定“合法有效”,还裁出了三千余万元回购款。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发现:这家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客户赴境外冻卵、代孕提供中介服务。于是,裁决被撤销了。这不是一次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一场关于“商事外观能否遮蔽违法实质”的正面交锋。
本文要点速览
・仲裁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不以当事人申请理由为限。
・合同名称、交易结构、文本表述都不决定效力,法院看的是业务实质与资金流向。
・代孕被我国明令禁止,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以股权转让形式规避辅助生殖监管的合同,一旦被裁决支持履行,即构成“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撤销仲裁裁决的成功率极低,真正的胜负手在仲裁阶段的抗辩,而不是事后的司法审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张某持有的甲健康管理公司和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的G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3年11月,李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余万元、现金补偿5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等。
2024年9月23日,仲裁庭作出〔2024〕某仲裁委京裁字第2671号裁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决张某向李某支付股权回购款3000余万元及律师费40万元。
张某随后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为国内有需求的客户赴境外国家开展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提供中介服务,并以此收取服务费用;李某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前,已明确知晓公司的上述主营业务。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4民特1681号民事裁定:撤销某仲裁委员会〔2024〕某仲裁委京裁字第2671号裁决。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是:对案涉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应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裁定撤销?
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裁定书没有停留在“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这个层面,而是直接穿透到目标公司的业务实质,进而认定案涉协议涉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代孕相关投资行为;仲裁庭未认识到这一点,认定协议有效并支持依约履行的请求,构成违背公共利益。
三、裁判要旨与法理分析
(一)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是依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裁决作出时适用的2017年修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亦有相同内容。)
这一条的特殊性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事由(没有仲裁协议、超裁、程序违法、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决等)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而“违背公共利益”是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事项。换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理由,法院发现后也应当主动审查。裁定书对此有明确表述:“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书还界定“违背公共利益”的内涵:指仲裁裁决存在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等情形。这个定义把“公共利益”从抽象概念落到“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伦理道德+善良风俗”四个可判断的维度上。
(二)代孕为什么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裁定书的论证分三个层次,环环相扣。
第一层是规范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发布,2001年8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23年6月25日,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4部门联合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根本目的就在于“严厉打击代孕”。
第二层是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八条则确立了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第三层是价值判断。裁定书用了一段颇具分量的表述:代孕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践踏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易伴生违法犯罪和社会伦理问题,与我国民法典维护人格尊严和伦理秩序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三)“股权转让”这层外衣为什么没有起作用
这是本案最值得研究的地方。从文本看,案涉协议是一份标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明确的转让标的(两家公司各10%股权)、明确的转让价格(各1000万元)、明确回购条款、明确的仲裁条款。形式上看不出任何违法痕迹。
法院的处理方法是“看实质不看名称”: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什么、收取的服务费来自什么业务、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否知晓、股权价值的基础是什么。四个问题的答案指向同一结论——这笔股权交易的对价,实质上是对一条跨境代孕产业链的估值;所谓的股权,只是把违法业务打包成可交易资产的容器。
裁定书用了“故意规避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严格监管”“以股权转让为形式”“通过商业交易安排”“组织客户开展跨境代孕”四个短语来描述这一结构。这实际上确立了一条裁判规则:当交易的形式与实质分离,且实质指向被法律禁止的行为时,法院会否弃形式、直取实质。
四、俞强律师实务观察
这份裁定的影响远超个案。它同时给投资方、融资方、交易律师和仲裁代理人上了一课。谈四点。
第一,强监管行业的“业务合规性”必须成为尽职调查的独立章节。我们为投资机构做交易尽调时,通常会把医疗、教育、金融、涉外生殖、数据、虚拟资产等列为“强监管清单”,对这些行业不只看财务报表和股权结构,还要看业务许可、服务对象、资金路径、境外实体的功能定位。本案中,如果受让方在受让前做过一轮穿透式核查,就该意识到:一家为境内客户赴境外代孕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其股权价值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第二,不要把“境外架构”当成安全带。本案的目标公司之一设立在开曼群岛,业务发生在境外,看起来是“跨境安排”,可以规避境内监管。但仲裁与司法审查适用的仍是中国法上的公序良俗标准。跨境因素只能改变管辖与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改变不了行为本身在中国法上的评价。这一点在虚拟货币、跨境赌博、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等领域同样成立。
第三,撤销仲裁裁决是极低概率的救济,胜负其实在仲裁阶段就已决定。撤销之诉的法定事由是封闭列举,法院对实体认定基本不作审查,成功率在实务中很低。本案能够撤销,靠的是“公共利益”这一依职权审查的通道,而这条通道要求事实足够扎实——目标公司业务性质、受让人明知程度,都需要证据支撑。因此,真正有效的抗辩应当发生在仲裁庭上:主动提出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提交监管规定、行业整治文件、业务实质证据,而不是等裁决作出后再去撤销。我注意到,很多仲裁代理人习惯把“合同效力”作为次要争点,这在强监管行业是危险的。
第四,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后果,需要提前预判。裁决被撤销不等于纠纷终结,当事人仍可重新仲裁或另行诉讼;而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民法典关于无效后果的规定,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投资方未必能全身而退,融资方也未必能保住已收款项,双方都要面对“按过错分担”的裁量。
第五,对从业者而言,还有一层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民事上的无效只是最低成本。组织、介绍代孕还可能触及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相关主体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主动暴露业务细节,反而可能引发监管关注。这一点在为客户设计方案时必须明确提示。
五、实务建议
・投资方:对强监管行业标的,尽调必须穿透至实际业务、客户来源、收费模式与境外实体的真实功能,不能只看合同文本与工商登记。
・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业务合规性陈述与保证”条款,并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为日后主张缔约过失或损害赔偿留出通道。
・对已经涉入的交易,尽早评估合同效力风险,测算“合同无效”情境下的资金回收方案,而不是只盯回购条款。
・融资方:不要用股权转让、服务费、咨询费等名目包装被明令禁止的业务,形式合规无法对抗实质审查。
・仲裁代理人:在强监管行业案件中,应将“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作为主攻方向之一,主动提交监管规范与行业整治文件,并申请仲裁庭调查业务实质。
・申请撤销裁决时,围绕“公共利益”组织证据链:业务性质、资金流向、当事人明知程度、监管文件,缺一不可。
・争议解决过程中注意信息披露的边界,避免因主动披露违法业务细节而引发行政或刑事风险。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仲裁裁决被认定违背公共利益,法院一定会撤销吗?
答:法律规定的是“应当裁定撤销”,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前提是法院经审查确认裁决确实存在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违背法律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判断标准严格,实践中被认定的案件占比很低。
问:为什么合同形式完全合法,仍会被认定无效?
答:因为效力判断看实质。法院会审查交易的真实目的、对价的真实基础、当事人对业务性质的知晓程度。当股权只是违法业务的“容器”,交易对价实质上是对违法业务的估值时,形式上的合法性无法挽救实质上的违法性。
问:当事人没有提出“违背公共利益”,法院会主动审查吗?
答:会。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事由需要当事人举证,但“违背公共利益”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本案裁定明确表述了这一点。
问:裁决被撤销后,原来的纠纷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实体上,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按无效后果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分担损失。
问:投资这类业务,除了钱拿不回来,还有什么风险?
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行业整治、刑事追责等多重风险。2023年14部门联合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明确将“严厉打击代孕”作为工作目标。参与组织、介绍、中介的各方主体均在整治范围内。
七、结语
这份裁定的核心命题,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仲裁与司法可以尊重商事外观,但不会为违法实质背书。当交易结构被设计得越精巧,法院越会追问它的实质指向哪里。
对市场主体而言,最稳妥的合规策略从来不是“把结构做得更像合法交易”,而是“不去做那件需要伪装的事”。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写,案号、当事人名称及事实均引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名称、企业字号、品牌及具体地名均已作技术性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为作者基于办案经验的专业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特1681号民事裁定(2026年3月27日)。入库编号:2026-10-2-484-002。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三条(本案适用2017年修正的第五十八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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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本所法律服务形象标识)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二审与再审代理,在仲裁司法审查、合同效力争议、投融资纠纷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如需就本文涉及的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通过本所官方渠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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