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违法屠宰生猪等危害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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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精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将涉及单位及个人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偏远地区村民杀年猪(节日)或自食,仅限农村地区个人,猪肉仅可供自己及家庭成员食用,或招待亲友,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变相收费代宰牟利。同时屠宰的生猪须检疫合格。一旦将自宰猪肉对外销售(包括线上售卖、有偿代宰),即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注水行为达到相应危害程度或销售金额标准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注入“瘦肉精”“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0713-4269071
特此告知。
浠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1月2日
来 源:浠水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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