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和鉴定是两件事,顺序不能颠倒
工伤认定解决的是"这是不是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解决的是"伤到什么程度、构成几级伤残",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前者是定性,后者是定级,顺序不能换,因为鉴定要以认定结论为前提。
很多人把这两步混着说,结果在窗口白跑。没有认定结论,鉴定委员会通常不受理;反过来,只拿到认定结论,也不知道能拿多少项目,因为大部分赔偿项目是按伤残等级分档的。
鉴定的时间点也有讲究。一般要等治疗相对稳定、医疗终结之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再申请。骨折带了内固定物的,取不取钢板、什么时候取,会直接影响鉴定时点,太早做可能级别偏低,太晚做又拖住整个流程。医生的复查意见要留着,那是判断医疗终结的依据。
谁去申请、多少天内申请,逾期谁承担后果
申请主体有两个,时限不同。
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这三十天是单位的义务,不是劳动者的义务。
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这一年是留给劳动者一侧的补救期,也是硬期限,超过一年又没有法定中止、中断事由,通常就认定不了了。
单位逾期不申请的后果很直接:从事故发生到单位提出申请这段时间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也就是说,拖得越久,单位自己掏的钱越多。这条规则在实务中有实际作用,可以用来跟单位谈。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劳动关系不明确的,认定申请可能被要求先补正材料,甚至要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会额外花掉几个月,所以入职材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这些东西,出事之后要立刻备份,别等到和单位翻脸才想起来。
递交材料时最容易缺的几样
不同地区要求的清单略有差别,但核心材料大体一致: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者身份证明,以及事故经过的说明材料。
最容易缺的不是表格,是"劳动关系证明"。有劳动合同的最省事;没有合同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牌、工作群里的派活记录,能凑几样算几样。这一项缺了,整个申请会被卡住。
第二容易缺的是"事故经过的说明"。自己写一份时间、地点、做什么工作、怎么受伤、当时有谁在场,写清楚即可,不必追求文采。单位如果不肯在事故报告上盖章,自己写、自己签、附上现场照片和就医记录,也能递。
第三是证人材料。同事的书面证言最好有,写上姓名、岗位、当时看到的情况,能出庭更好。装卸、施工、外卖、维修这类岗位,现场往往有两三个人,别都等着别人先出。
第四是就医材料的连贯性。首诊病历最关键,它记录的是受伤时间和受伤原因。有些人第一趟去医院没说是工作时伤的,病历上写成"在家摔伤",后面再改口,认定环节会被反复追问。这不是让人作假,而是提醒:就诊时如实说清楚受伤经过,比事后补十份说明都有用。
哪些情形算工伤,哪些明确不算
认定工伤的核心情形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还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这一项被问得最多。它有三个限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自身主要责任。绕路去买菜、接孩子,是否属于合理路线,要看偏离程度和日常习惯;责任划分以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为准,"非自身主要责任"包括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视同工伤有三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四十八小时的起算点容易起争议。实务中一般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点,不是以送进抢救室的时间或者家属签字的时间。这个时间点要盯住病历首页的记录。
明确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也有三种: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三项由单位或者社保部门举证,不是劳动者自证清白。
对结论不服,走哪条救济路径
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或者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都有期限,收到决定书之后要立刻记下日期,别放在抽屉里。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为最终结论。十五天是硬期限,过了就不再受理,这一条最容易误事。
还要区分"复查鉴定"。伤情发生变化、原结论明显不符的,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复查和上一级鉴定不是一回事,走错门也要重新排队。
赔偿项目按未致残、致残、致死分开看
先说未致残的情形。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护理依赖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再说致残的情形,项目最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计算,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月数逐级递减,一级最高,十级最低,具体月数由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伤残津贴适用于一至四级,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五级、六级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低于一至四级。
五级至十级的另一组项目,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一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一项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跨省的标准差别不小。这两项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所以在单位劝人"先离职"的时候,一定要算清楚这一步对赔偿结构的影响。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致死的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和其他亲属的比例不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另有增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上面这些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条对劳动者来说并没有减轻权利,只是把付款方换成了单位,实际拿到钱的难度会增加,所以保全财产线索的意识要提前有。
还有一处常被问到: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比如送货途中被别的车撞了,工伤待遇和向侵权人索赔可以各自主张,但医疗费这类实际支出不重复获得。两边的程序、时效、举证规则都不同,要分开走。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朴香兰提醒,工伤案件里最贵的材料都产生在事故当天和头几次就诊,时间一过就补不回来。单位提出"先养着"的时候,该递的申请照递,该留的记录照留,两件事不冲突。
作者档案:朴香兰,执业机构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及仲裁举证等实务问题。本文所述规则来自现行法律及公开的司法文件,不涉及具体个案,也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情况与裁判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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