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对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系统性规定。这是继2019年《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后,市场监管领域裁量制度建设的一次重要升级——裁量规则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制度刚性和权威性显著增强。
五档裁量阶次,宽严相济有“刻度”
《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并对各阶次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一方面,增加“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作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另一方面,明确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纳入从重处罚情形,确保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针对实践中执法人员“不敢用、不会用”减轻处罚的困惑,《规定》特别将容易混同的减轻、从轻情形区分设定,着力破解选择适用难题。同时明确,当事人仅具有“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形的,不得减轻处罚,防止该情形被滥用。
全国统一“标尺”,“初次违法”认定有了明确规则
《规定》系统总结各地执法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常见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其中,“初次违法”明确为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一次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为五年。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上述期限内有同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首违不罚”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不能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
综合裁量防“机械执法”,程序把关防裁量滥用
针对当事人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裁量情形的复杂情况,《规定》明确综合裁量原则,要求执法人员评估各项情形在违法行为中的影响程度,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种类及数额,防范裁量随意化与“机械执法”。
在程序上,《规定》设置严格关口。例如,从轻调整为减轻处罚,须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防止裁量权滥用。同时构建国家、省、市三级上下贯通的裁量基准体系,最大限度统一裁量尺度。
《规定》对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系统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制定裁量基准的主责机关;裁量基准应对各类情节的具体适用条件予以细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客观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有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增强处罚说理性与透明度。
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的核心目的是让裁量权行使有章可循,让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下一步,总局将加强宣传解读培训,督促指导各地修改完善裁量基准,搭建裁量基准库,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赋能裁量,将裁量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并定期组织案卷评查,对随意裁量、裁量明显不当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规定》坚持以统一规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发展,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杨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