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限价房,买卖双方打了两年官司。结局是:房子还回去,购房款退回来,卖方还要另外赔给买方 66.5 万元。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合同都无效了,不是应该"各回各家"吗?钱为什么还要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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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2015 年 12 月,李某某以 80.78 万元认购北京丰台一套 53 平方米的限价商品住房。
2016 年 1 月,郭某某替她把 80.78 万元房款直接付给了开发商。
2017 年 9 月,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房款按原价转,另付 15 万元转让费,卖方负责日后配合办理过户。
2019 年 9 月,房屋取得产权证。卖方随即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按每月 3500 元支付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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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上的改口
庭审中,卖方换了说法:双方"实质并非房屋买卖关系"。只是郭某某的儿子结婚没有房,先借住,等儿子买了房再把钱退回去;签合同是因为"未审查内容,信任对方"。
法院没有采纳,判决书写得直白:"李某某所述房屋系由郭某某暂时居住,于常理不合。"
理由有四: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转让、过户和损失承担;买方另付了 15 万元转让费;买方装修并入住至今;卖方已实际交付房屋。
借住不需要付转让费,也不需要约定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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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无效
限价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取得产权证 5 年内不得转让。
法院的说理没有停在"违规"两个字,而是落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套房子本该卖给轮候家庭,私下转手,等于剥夺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正常价格和渠道购房的机会。合同因此无效。
双方签约时都清楚房屋性质和政策限制,故负同等责任。
66 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这是全案最值得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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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评估,假设该房可上市自由转让、室内为毛坯,评估市场价值 285.6 万元。
限价房上市要补缴 35% 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以购房款为基础扣减后,法院酌定"所得收益"为 133.13 万元。
按同等责任各担一半,判赔 66.57 万元。
判决里有一句话,我认为最该被记住: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能因不诚信基于合同无效获益。"
一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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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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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签合同、满五年再过户"不安全。合同本身无效,过户约定同样不受保护。
二、合同无效不等于原样退回。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房价上涨的收益也在其中。
三、证据决定成败。付款凭证、转让费、装修合同、实际居住,正是这些推翻了"只是借住"的说法。
这个案子没有赢家。卖方失去房子还倒赔 66 万,买方住了七年仍要腾房,装修和鉴定费只能自己承担。
本文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6 民初 18984 号民事判决书编写,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裁判受事实与证据影响,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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