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战争罪行的国际刑事法院,如今也得面对各国追问,联大有关年度报告的决议通过,美俄共同反对,中国选择弃权,同一场表决,几种态度,分歧究竟出在哪里。
法院强调追究严重罪行,各国关心它有没有相应权限,追责碰上国家主权和元首豁免,争论就从具体案件延伸到了规则本身,中方提出的两项关切,正好抓住了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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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为什么投下相同的反对票,中国又为什么选择另一种态度,法院既能发出逮捕令,为何执行起来困难重重,顺着这几个问题往下看,中方这张弃权票的分量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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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6年11月2日,第81届联大通过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年度报告的决议,结果为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中国弃权,美国、俄罗斯、以色列等国反对。
决议获得通过,说明支持票达到了通过要求,可表决涉及的是整份决议,各国对具体案件和法律解释,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见,法院拿到了支持,摆在面前的问题还得继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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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张弃权票值得细看,中方认可国际刑事司法惩治严重罪行的作用,也要求法院认真处理自身争议,支持追究罪行与坚持法律边界,在中国的立场中是连在一起的。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当天发言,既肯定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也提出法院履职必须尊重国家主权,不能为了扩大追责范围,就把授权和义务解释得越来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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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中国这份态度的分量,在于判断始终围绕规则展开,法院做了有益的工作,应该认可,权限存在争议,也应该提出,国际司法想获得长久信任,两方面都得经得起讨论。
法院依据《罗马规约》建立,规约于1998年通过,2002年生效,它是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国家通过条约授予相应权限,法院与各国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从这份授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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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从哪里来,决定它能管到哪里,参加条约的国家承担相应义务,没有参加的国家又受到哪些约束,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国家合作,中方点出的第一项争议,就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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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明确表示,不认同法院在安理会移交情势之外管辖非缔约国国民,法院权限来自国家授权,未经相关国家同意就追究其国民,会触及国家主权和条约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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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国家加入一份条约,要知道自己答应了什么,涉及没有加入的国家,更要解释约束依据,追究罪行有其必要,管辖权也得有充分来源,目的和程序都需要讲清楚。
法院对相关条款有自己的解释,各方意见并未统一,争议越大,越需要把依据摆出来,国家提出权限方面的关切,也应该获得认真回应,合作才能建立在彼此清楚义务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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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涉及元首豁免,某国加入规约后,对第三国国家官员承担的豁免义务是否随之改变,中方认为,缔约国接受的条约约束,不能自动改变第三国在国际法下享有的权利。
中方提出,规约第27条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不能改变其根据条约或习惯国际法承担的第三国官员豁免义务,法院请求协助时,还要考虑第98条确认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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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的理解,这项争议会让执行国面对实际难题,法院要求抓捕,执行国却认为行动会违反另一项国际义务,两份要求发生冲突,怎样履行才合法,就成了必须回答的问题。
中方集中提出的两项问题,锋芒都指向授权边界,一个关乎法院可以管谁,一个关乎要求国家协助时应遵守什么义务,两处边界解释不清,追责程序就容易引发国家之间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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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的权威,需要规则足够清楚,让国家知道应该配合到哪一步,也知道提出异议有哪些渠道,权限越模糊,政治争执越容易挤进司法程序,美俄与法院的冲突已经反映出这份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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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在这场表决中共同反对,两国的反对票形成了合力,各自关注的案件和利益却有区别,美国反对涉及本国及盟友的司法行动,俄罗斯则强烈反对针对本国领导人的追责。
2023年,国际刑事法院对普京发出逮捕令,非缔约国管辖与元首豁免争议受到广泛关注,俄罗斯反对相关行动,也对法院司法人员采取追责措施,冲突持续到了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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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俄罗斯最高检察院宣布,已向荷兰等国提出引渡赤根智子等9名官员的请求,相关人员此前于2025年12月受到俄方缺席审判,这些行动早于11月联大表决。
俄方通过本国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渡能否落实,还取决于荷兰等被请求国如何处理,法院追责俄罗斯领导人,俄罗斯追责法院人员,双方的对立已经进入具体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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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使用的是制裁措施,2026年8月,赤根智子等人被列为制裁对象,到了11月2日,法院介绍年度工作时,再次说明制裁对履职造成的影响,外部压力已经落到了机构运转上。
我的看法是,美国最需要回答的,是愿不愿意接受相同约束,涉及对手时支持追责,涉及自己和盟友时使用制裁,司法标准随利益改变,双重标准也就在这样的选择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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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相关案件遭到美国制裁,也说明双方存在真实冲突,具体分析美国支持哪些行动、反对哪些行动,更能看清其政策选择,以及这些选择怎样影响国际司法的独立履职。
日本与欧洲支持法院,又要承受美国政策带来的影响,日本此前已对赤根智子受到制裁表达不满,维护法院独立需要承担实际成本,支持能否持续落实,就成了接下来的现实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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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队伍,抓捕和移交依赖国家合作,它能作出司法决定,落实却要借助各国力量,国家拒绝配合,案件就可能难以推进,法律权限与执行能力之间存在距离。
执行受阻,反映出合作困难,案件有没有法律依据,还得看权限、证据和程序,几方面放在一起分析,才能判断问题出在哪里,也才能解释不同国家为何带来不同的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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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案件长期集中,引发选择性司法争议,巴希尔案尤其受到关注,其中达尔富尔情势经安理会移交的背景很关键,讨论法院如何介入,需要结合案件实际的授权来源。
案件长期集中在部分地区,会影响外界对公平性的判断,法院需要说明案件选择依据,也需要回应其他地区的严重罪行为何没有受到同等关注,公众对公正的判断,就来自这些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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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调查体现了强国施压带来的难题,检察官2017年申请调查,后续授权与调查重点调整发生于不同阶段,美国施压影响了哪些环节,需要沿着案件过程分析。
讲真,批评要有力量,就得把事实讲扎实,调查方向为何调整,外部压力产生多大影响,都关系到法院能否独立履职,也关系到它面对强国时,能不能坚持稳定的法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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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特尔特案件涉及退出规约后的管辖问题,菲律宾退出后,法院能否调查退出生效前的相关行为,仍涉及法律解释,行为发生时间、退出生效时间和既有义务,共同影响争议如何处理。
各国的退出程序有不同阶段,部分2026年提交的退出通知,要到2027年才生效,南非和冈比亚此前还撤回过通知,退出意向、正式通知与最终生效,体现的是不同程度的制度变化。
这些案例说明,法院面临外部施压与内部权限争议两方面挑战,强国干预会影响独立履职,法律边界不清也会削弱合作意愿,公信力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积累,一场表决承担不了全部修复工作。
中国选择弃权,并把关切讲得明确,严重国际罪行应受追究,国家主权和授权边界应受尊重,国际司法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它能不能把这些要求落实到每一次履职中。
真正的统一标准,需要经得起对象变化的考验,面对大国坚持法律原则,面对弱国守住程序要求,对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讲相同依据,中国这张弃权票所强调的尺度,也正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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