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号,时代峰峻在高会平台发了一封《致全体粉丝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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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里有一段话写得很重:部分个人及粉丝组织假借维权名义,牵头组织大规模群体性举报,引发恶性连锁反应。信里用了四个字形容后果:“双向反噬”。既占用公共行政资源,扰乱行业正常合作秩序,也持续破坏艺人商业信誉。
五项准则里,第四条就是“抵制恶意举报乱象”。
背景数据摆在那儿。TOP登陆少年在徐州演出期间,当地12345热线累计收到相关诉求48795件。其中47.54%要求整改双人/多人舞台,33.81%要求完整保留双人/多人舞台。真正涉及现场安保、噪音、交通的民生诉求,占比极小。徐州12345为此把夜班接线人员从15人增加到43人,7×24小时值守。
粉丝为了舞台站位的事,把政务热线打爆了。公司发信说“别打了”。法律上,这件事怎么定性?
先说清楚:举报本身是权利,宪法给的。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观众觉得演出安排有问题,打12345反映,这个动作本身不违法。
问题出在组织化、规模化、反复化之后。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碧影分析得很准:如果投诉从个人真实表达,演变成统一话术、集中号召、反复拨打,甚至以数量制造压力,性质就变了。法律保护正常表达诉求的权利,但批量拨打导致12345坐席无法正常作业、妨碍其他群众正常诉求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
一个人打电话说“舞台安排不合理”,那是意见。五万人用同一套话术打同一个电话,那是施压。 施压的对象不是舞台,是热线那头的接线员和其他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那“组织者”的法律风险,比普通粉丝大多少?
大得多。
普通粉丝跟着打了一个电话,法律上很难追究。但那个在群里发“任务”、统一话术、号召集中拨打、要求截图报备的人,性质不一样。张碧影点得很直接:组织者不能简单以“我只是转发”“我只是号召”来免责,法律风险显然高于普通参与者。最高检典型案例曾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组织、指使”这四个字。你不需要自己打那个电话,你只需要告诉别人去打,并且让别人觉得“不打不行”。 这个动作,在法律上的重量,跟亲手拨号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但这件事里有一个法律上很别扭的地方:他们举报的内容,是不是“捏造”的?
诬告陷害罪的门槛是“捏造事实”。如果粉丝举报的是“舞台安排不合理”“镜头分配不公”,这些是主观评价,不是事实陈述。你觉得不合理,我觉得合理,法律不判对错。
但如果举报里编造了具体的事实——比如说“演出存在安全隐患”“主办方违规操作”——而这些东西查实是假的,那性质就往诬告的方向走了。湖北省高院2025年通报的一个案例里,有人因为对判决不满,多次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干部贪污、盗窃,在纪检监察机关多次反馈“不属实”后仍重复举报,最终以诬告陷害罪判了有期徒刑二年。
“不属实”之后还继续,是关键。 第一次举报,可能是误解。被告知不属实之后,换套话术继续打,那就是明知故犯。
时代峰峻这封信,法律上算什么?
不算什么。它是一封公开信,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是法院判决,没有任何强制力。
但它做了一件事:把“公司态度”摆到了台面上。 信里说“从未授权任何粉丝组织以公司名义开展线下聚集”,说“恶意举报会反噬艺人商业信誉”。这话说给粉丝听,也说给平台和监管部门听。
如果将来有人因为组织举报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封信可以作为一份证据:公司事先明确反对过这种行为,组织者的行为不代表公司意志。 公司在给自己划清界限。
粉丝在信底下的反应,法律上不意外。
信发出来之后,评论区没有消停。有人要求恢复C位,有人要求解冻组合活动,有人要求公司为“此前的不公”给补偿。她们觉得公司先管好自己,再来管粉丝。
这个逻辑在法律上不成立。公司的管理问题,不能成为粉丝占用公共资源的正当理由。 你觉得公司对你不公,可以去起诉、可以去投诉公司,但你不能把12345变成你跟公司谈判的筹码。张碧影那句话说得对:流量可以表达态度,但不能绑架公共治理。
四万八千件诉求涌进徐州12345的时候,一个反映家里停水的人可能等了二十分钟才接通。一个遭遇消费欺诈的人可能因为线路占线错过了投诉时效。她们不追星,不知道什么C位什么舞台,她们只是打了那个本该有人接的电话。
时代峰峻这封信,管不住所有人。法律也管不住每一个跟着群里话术拨号的人。但法律管得住那个发任务、统一话术、要求截图报备的人。组织者站在明处,参与者站在暗处,法律的手伸向明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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