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术后在手术室遭麻醉科男护士猥亵,公安机关仅以治安违法对男护士行政拘留十日,未予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受理被害人立案监督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男护士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冯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禁业五年。11月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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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冯某,男,1986年10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医院麻醉科手术室护士。2025年7月31日,被害人方某某(女,案发时14周岁)因左手小臂骨折在父母陪同下到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医院接受左臂局部麻醉手术。术后两位主刀医生先行离开,手术室仅冯某与方某某二人在场。冯某以整理衣物为名,触摸方某某胸部及下体私密部位。方某某因术后身体活动受限,加之对医护人员的职业信赖,误认为该行为系术后必要检查,未作出反抗。
次日,方某某仍感到心理阴影挥之不去,将冯某行为告知父母,其父母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认为,冯某的行为系猥亵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予刑事立案。
2025年10月30日,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冯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针对公安机关以本案无暴力、胁迫等传统强制手段,被害人未明确反抗,属于一般猥亵行为为由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取治安违法卷宗、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等案件材料,围绕三个维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行为性质。逐一查看监控录像、比对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细节,调取医院术后护理操作规范,发现冯某在主刀医生离场后单独滞留期间,先后两次触碰被害人胸部、下体隐私部位,并伴随低俗性暗示表述,属于猥亵行为。
二是查场景特殊性。实地调查手术室环境、查阅同类手术护理流程标准、询问专业医护人员,证实手术室隐蔽性、私密性较强,患者麻醉术后认知判断减弱,医患呈现不对等的强弱地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三是查被害人状态。向主刀及麻醉医师核实局部麻醉药物对未成年人意识与肢体活动的影响,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处于左臂行动受限、认知判断力减弱、对医护行为辨别能力下降的特殊状态;通过委托专业医院开展评估,调取就诊病历,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出现抑郁情绪,心理受到严重损害,已明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综上,该案不立案决定存在错误可能,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办理。
刑事检察部门经全面审查认为,冯某利用职业优势建立与被害人的天然信赖关系,在封闭空间内对术后身体受限、认知减弱的未成年患者,假借医疗名义实施猥亵,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不知反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25年12月3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6年1月4日,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向某公安局制发《通知立案书》。
2026年1月16日,某公安局以冯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进行立案侦查。2026年4月23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冯某提起公诉。2026年8月13日,法院以冯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某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医院存在未成年患者诊疗安全管理漏洞:术后医护人员可与未成年患者独处,无第三人陪同监督机制;诊疗关键环节监控覆盖与行为留痕制度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某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涉案医院修订《某医院未成年人患者诊疗安全管理办法》,增设“未成年患者术后护理、检查须有监护人或第三方工作人员在场”“医护人员执业伦理与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等刚性制度,为全区医疗系统未成年人诊疗安全专项整治提供参考样板,推动筑牢未成年人医疗领域安全防护网,从源头防范类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最高检表示,办理利用特殊职责身份在密闭场所实施的强制猥亵案件,要准确识别是否具有强制性。在医疗、教育、托育、课外培训、看护等具有密闭接触、地位不对等特征的场景中,照护人常假借检查、护理、辅导等名义触碰被照护人隐私部位,而被照护人因职业信赖难以辨别行为性质而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审查案件时,应注意以行业操作规范为参照,重点甄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职业必要接触范围、是否假借职业流程虚构接触理由、是否违规创设私密接触条件,由此穿透职业行为的形式外观,综合考量被照护人年龄、认知能力、案发时身心状态等因素,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行为。
最高检称,办理强制猥亵案件,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问题。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重点在于对强制猥亵行为违法程度的实质评判,应当综合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侵害部位、侵害方式、持续时间、是否多人或多次、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节,实质评判违法性是否已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对于涉嫌犯罪仅作治安处罚处理的,应当依法监督立案,确保罚当其罪。
延伸阅读
“我当时想走,他就拉着我的手不让我走,把我嘴巴捂住,让我不要出声。后面开始掀我的衣服,说想亲我。”牟晓丽(化名)8月29日告诉澎湃新闻。
2025年10月5日,在郑州市第四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郑州四中”)组织的一次所谓“军训”最后一天,被称“教官”的梁某以查寝为由,将15岁的高一女生牟晓丽带至男生宿舍楼楼梯间,涉嫌对其实施强制猥亵。
当年的10月7日,知晓此事后,牟晓丽母亲柳曼瑛(化名)要求校方报警。10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立案侦查。当日,梁某被刑事拘留。随后,梁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目前,法院正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伤害的牟晓丽的身体、精神状况等进行鉴定。
澎湃新闻在采访中发现,郑州四中开展“军训暨素质提升”时,委托的“战狼公司”根本不具备军训资质;上述涉事的梁某是被该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此前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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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牟晓丽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高一女生称遭“军训教官”强制猥亵
2025年10月2日至5日,郑州四中组织高一的部分学生开展一场“军训暨素质提升”的活动,3个班参加,每个班安排两名同学查寝,牟晓丽是1班查寝同学之一。
在近日的采访中,牟晓丽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前一直是6名同学一起查寝。2025年10月5日,“军训教官”梁某只通知牟晓丽与同班男生李某参与查寝。
牟晓丽后来在割腕前留下的文字中,描述了案发过程:“检查到男生宿舍时,梁某让李某去三楼查,让我和他留在一楼至二楼的楼梯口等。李某刚上楼,梁某就把我堵在了冰冷的墙角。”
牟晓丽回忆称,梁某随后对其身体敏感部位实施猥亵,她想要逃离、呼喊,但梁某用力捂住她的嘴。“我感觉到一股陌生而令人作呕的气息 ……我被捂住嘴,发不出声音。”
牟晓丽称,在此期间,见去三楼查寝的李某回来了,梁某松开手并警告牟晓丽不要说话。李某汇报已经查完寝室,但梁某让其再查一次并记录下来。
牟晓丽回忆说,随后,梁某继续实施猥亵行为,直至李某第二次下来方停止。梁某威胁她说:“不许把事情说出去,所有人都会知道,你在学校就完了。”
事发后,牟晓丽归队,后在休息时间前往卫生间,觉得“身体疼痛,几乎站不住”。
牟晓丽的朋友江珠(化名)告诉澎湃新闻,牟晓丽查完寝入队后,脸色就很不好。案发当日休息时,牟晓丽在卫生间哭泣,向其讲述了遭遇,“牟晓丽说不敢报警”。江珠表示,她将此事告知了生活老师吴某。
“生活老师觉得‘没多大事’,说我‘太敏感’,让我做做‘心理疏导’就好了。”牟晓丽写道。
证据显示,案发当晚,梁某添加牟晓丽的微信,牟晓丽拒绝并将其拉黑。当天23时39分,梁某还发送短信“认真考虑了很久 我们确实不合适 祝 前程似锦未来可期 山水万程皆要好运”。次日,牟晓丽回复短信质问其“演给谁看”,并表示自己会报警。
牟晓丽告诉澎湃新闻,梁某故意发送前述短信,是怕她报警,伪装成两人在谈恋爱。案发时,梁某要了她的手机号。案发前,除了梁某对她有额外关注,两人并无私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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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牟晓丽曾多次割腕自伤
涉事“教官”有犯罪记录,家属称案发后女生多次割腕
案发次日早上,牟晓丽割伤了手腕,“我觉得自己很脏。”
那天,牟晓丽给母亲柳曼瑛发消息告知此事。柳曼瑛向澎湃新闻称,牟晓丽还曾走到教学楼顶,意图跳楼,后又放弃。
2025年10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立案侦查,梁某被刑事拘留。
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10月5日10时28分至10时38分,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郑州四中2025级高一新生教官的便利,借检查宿舍内务之机,在该校男生宿舍一楼至二楼楼梯拐角处,故意两次将同行学生李某支开去三楼检查,趁机不顾被害人(女,案发时15周岁)反抗,对其强行搂抱、亲吻并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曾出现用小刀划伤其手臂的行为。
起诉书还显示,被告人梁某1994年5月出生,大专毕业,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于2022年5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案发后第8天,牟晓丽再次割腕自残。案发后第11天,郑州大学某医院初步诊断牟晓丽“急性应激反应”。
柳曼瑛告诉澎湃新闻,因2025年11月13日牟晓丽再次自残割腕。次日,家属将牟晓丽从郑州四中接回家。当地医院门(急)诊病历显示,牟晓丽“情感低落,不愿回顾事情经过,有消极自杀想法,意志减退”,门诊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2026年3月11日晚,牟晓丽离家出走,并服用过量富马酸喹硫平、解郁除烦胶囊等药品。3月12日凌晨,家属及时发现、报警。后牟晓丽被送至如皋市某医院急救。医院门(急)诊病历显示,初步诊断为“药物中毒及焦虑抑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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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夜和次日,梁某多次给受害者牟晓丽打电话,牟晓丽均未接听
涉事公司无军训资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受害女生进行精神鉴定
微信群录屏显示,2025年9月28日,班主任在家校群里通知,“国庆节期间10月2日至10月5日进行军训,10月1日、6日、7日、8日休息”。
柳曼瑛告诉澎湃新闻,郑州四中2025年学生军训任务在8月中旬就已基本按计划完成。学校10月初私下依托郑州战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以‘军训暨素质提升’名义组织其中3个班的学生进行为期4天的培训。
根据《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加强军事训练教学队伍建设,基本军事知识授课教师由学校采取专兼职办法配备,基本军事技能组训教官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骨干出任,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学校必须在政治上对军事训练教学人员从严把关,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有计划地培训军事训练教学人员,努力提高训练教学水平。
柳曼瑛通过相关渠道获悉,涉事公司及所属派遣人员均不具备学生军训资质。
天眼查App显示,战狼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冯某100%持股,显示参保人员1人。案发后(2025年10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王某变更为冯某,高级管理人员付某退出。2026年1月7日、3月11日,该公司两次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信息咨询、教学软件开发及销售、体能拓展训练、销售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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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的战狼公司的抖音号,案发后该账号被注销
柳曼瑛和梁某父亲的通话录音显示,梁某父亲称,梁某是被“临时雇用的”,之前23天是在另一个学校,结束后停了两天,又在这个学校4天,每天150元。
郑州四中官网显示,该校2003年被评为郑州市首批示范性高中,2005年被评为河南省首批示范性高中。目前以集团化方式办学,包含十余所成员校。
2026年9月3日,澎湃新闻拨打郑州四中学生处主任电话,接听者表示将向学校汇报。但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获回复。
9月8日,澎湃新闻致电梁某父亲,被告知“打错了”。澎湃新闻致电冯某,对方称“这是前老板的电话”,就把电话挂了。
2026年7月,惠济区人民法院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对牟晓丽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重度抑郁发作及其应激状态所直接并发、诱发的获得性免疫功能抑制、慢性应激性胃肠器质性疾病等系列躯体损害与梁某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牟晓丽患精神障碍所致精神伤残等级;牟晓丽的护理期、营养期及监护依赖必要性程度进行鉴定。
2026年7月、8月,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超过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目前,法院已同意更换鉴定机构继续鉴定。
案发后,牟晓丽的生活“停滞”了。自2025年11月14日离开郑州四中回家以来,她再也没有回去上学。直到2026年4月,她从郑州四中转学,到另一所高中就读。
澎湃新闻数次采访时,柳曼瑛都在医院,带牟晓丽看病。“如果是挨两刀,养好伤也就好了,可身体伤害加心理伤害,把孩子毁了。”柳曼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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