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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号据最高检2026年10月20日印发的刑事立案监督典型案例里,杨某、王某航在浙江临海先后设了9家空壳公司。
两年时间从16个省的180余名农户手里收了230余万元保证金,蒋某国等人不是没报过案,多次向公安报案,答复一致:民事纠纷,引导调解,或者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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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案子从“民事”扳回“刑事”的,是检察院2024年1月23日制发的一纸《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第一件事:行为人把“合同”做成了挡箭牌,民事外观是刻意生产出来的,不是天然存在的
杨某、王某航的套路拆开看并不复杂,通过互联网物色外地农产品种植户和养殖户,虚构公司有社区团购和优质商家渠道。
而且承诺“服务费达标返还”“短期快速出单”,诱导农户签《服务协议》,交2000到30000元不等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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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到账不用于运营,短时间之内分给股东和业务员。公司存续极短,收完钱关门注销,换个名字再开一家。
这套流程里有一个刻意保留的民事外观:有合同,有对价约定,有转账记录,公安看到这些材料,第一反应是“双方有书面约定,履行出了问题,走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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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断在多数情况下不算错,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分界线,落在“有没有真实履约意愿和能力”上,而这一点靠报案材料看不出来。
更关键的一层设计在事后。面对民事诉讼,杨某等人接受调解,但策略是“小额返还、大额拖延”。还你一小部分,制造“在履行”的假象,把水搅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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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一旦跑起来,“纠纷”的外观就被坐实了,刑事立案的窗口越收越窄,这个外观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是行为人主动生产出来的产品。
农户这一端的信息劣势是结构性的,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在互联网那头,公司在工商系统里查得到,注册地址是真实的写字楼工位,业务员有工牌留有微信,整个交易对农户来说看起来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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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发现保证金退不回来,公司已经注销了,换个壳重新开一家,法人代表换一个人,业务员还是那批人,电话还是那个套路。
这套打法的成本极低,注册一家空壳公司的费用不过几千块,收一两户的保证金就回本了,骗2000块,立案标准够不上,骗3万块,跨省追赃的成本远超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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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算的正是这笔账:单笔金额不大,受害人分散,维权成本高到多数人选择放弃。
第二件事:检察院查的不是“有没有合同”,是“签合同的时候打算不打算履行”,三个维度把外观剥掉了
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后,没有停在“有合同”这个表面事实上,联合办案组从三个维度做了调查核实。
查行为模式,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文本、转账凭证,发现9家公司的话术高度相似,流程统一:主动邀约、夸大宣传、收取保证金、零履约、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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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套剧本换9个壳反复演,行为模式本身就是证据,查主观故意,调工商登记和民事法律文书,发现多家公司在股权结构、管理人员、经营地址上高度重合。
公司存续时间极短,频繁换壳,用不断变动的个人账户收款,到账即分赃,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投入,这一组事实指向同一个结论:公司在成立的那一刻就不具备履约能力,也没有打算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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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社会危害,赴宁波、金华实地走访,农户的易腐农产品因为等这家公司的“渠道”错过了销售旺季,保证金没退,收成也砸了,损失不只是一笔保证金,是一整季的生产收入。
三个维度查完,结论落在“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和意愿”上,这不是合同没履行好,是签合同的时候就准备不履行,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之间那条线,被三个维度的事实描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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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审查方法的价值不在个案,合同诈骗案在基层的立案困境,核心卡在“主观故意”的证明门槛上。
检察院用行为模式、资金流向、经营实质三组客观证据来倒推主观状态,等于给“刑民边界”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判断公式。公式能不能复用,取决于基层办案人员愿不愿意花这个精力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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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件事:从1个人到30个人,追诉的逻辑不是“人多好看”,是不追执行层,这个模式换个壳就能复制
立案只是起点,临海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多名幕后股东和骨干业务员没有被列入侦查范围,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追加立案18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把遗漏移送的8个人补了进来,最终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是30个,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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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出来的29个人不是凑数的,股东分钱,业务员打电话拉客户,每一个环节上都有人在执行同一套话术。
只追两个老板,业务员换个公司继续打同样的电话,套路原样复制,把执行层一起框进来,打断的不是几个人的职业生涯,是这个模式的人力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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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挽损同步在做,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和街镇一起推,被害农户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赔偿。
判决生效之后,检察院还做了一层反向审视,认为之前相关民事裁判确有错误,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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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那头判了,民事这头的错误裁判不纠正,农户手里可能还攥着一份“调解书”在拖后腿。
同一批典型案例里的张某翔案提供了对照,张某翔在培训机构已经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继续以预付式消费诱骗家长缴费,“换马甲”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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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不同,手法同构,用一份看起来正常的合同,把刑事诈骗包装成民事违约,两个案子被最高检放在同一批发布,指向的不是某个行业的个别乱象,是一类刻意利用刑民边界的行为模式。
最高检在发布这批案例时点了一句话,诈骗类案件在依申请启动的立案监督案件中占比较高,行为人刻意制造民事纠纷外观,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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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的信息量不在“占比高”,在“依申请”三个字上。立案监督的启动依赖被害人自己走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窗口。
蒋某国们走过去了,180多户里有多少人走到半路就停在了“民事纠纷”四个字面前,没有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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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上能看到的变量是:最高检把这类案件反复做成典型案例发布,基层检察院对“刑民交叉”的审查标准会越来越细,“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和意愿”这个判断会从个案论证变成可复用的审查框架。
对后来报案的农户来说,前提是他们知道除了派出所,还有一扇门叫控告申诉检察,这扇门的门槛不低,但它存在,而且在这个案子里被推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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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你身边有没有人遇到过报案被定性为“民事纠纷”的情况?后来怎么处理的?一起来评论区说具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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