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益玉)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请。
原告张某之妻于2016年注册经营一家淘宝店,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梅花鹿茸等。2020年3月,吴某以在张某夫妇的网店中购买的梅花鹿茸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梅花鹿茸为由起诉张某之妻,要求其赔偿货款的十倍。原告张某作为其妻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该案,张某发现了商机,在总结了吴某败诉的经验教训后,张某作为原告在不同法院提起了几十起同类索赔诉讼。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被告淘宝店铺中购买了多份冬虫夏草,购买时未要求被告出具质检报告及产地证明书等。签收当日原告提出自己收到的货物并非冬虫夏草,原告在退货并收到被告的退款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价款予以十倍赔偿,共计四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而消费者应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故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是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原告作为之前经营同类商品的卖家,对此类产品的各项规定、以及产品的真伪、质量、产地应相当熟悉,从原告收货后的表现来看,原告对上述问题也相当重视,但原告购买前却未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明,反而在收货后以被告无上述证明,有质量问题为由向被告提出索赔;因原告之前经营过该同类商品,自己有熟悉的进货渠道,若现在确需消费购买,从以前的进货渠道购买,价格应比从其他人的淘宝网店更低廉,其真伪、质量也会更令原告放心,通过类案检索,显示原告近两年在不同法院提起过大量同类索赔诉讼,一方面说明原告需要的剂量比较大,超出一般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原告舍弃之前的进货渠道或正规的药店,而一再在买到自己认为的假劣商品的不同淘宝网店多次购买,显示其系故意购买此类商品,意图索取赔偿,故应当认定原告为“职业索赔人”,而非“消费者”,不应适用关于“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职业索赔人,是指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进行购买或接受服务,从而进行索赔牟利,并以此为职业的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职业索赔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此外,职业索赔目前正呈现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职业索赔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关闭那些根本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牟利的渠道,同时要打开奖励举报之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假冒伪劣获得相应奖励,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则应该通过行政、刑事手段予以治理和打击,而不是通过职业索赔人“以恶治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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