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可是,钱先生和马女士离婚时,钱先生表示,坚决不付抚养费,法院还支持了钱先生,为什么呢?
原来,钱先生自己无法生育,于是,在结婚前就和马女士约定,马女士可以和别人生孩子,钱先生共同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
结婚第二年,马女士就生下了一个女儿,但两人在结婚之后矛盾频发,日积月累,到了过不下去的地步,决定离婚。
但两人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闹到法院。
钱先生说,孩子不是他的,所以肯定不支付抚养费。
马女士承认孩子不是钱先生亲生,但她认为,与别人生孩子,是两人婚前商量好的,是钱先生同意的,钱先生也同意共同抚养孩子,钱先生现在要离婚,当然也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慎重起见,法院让钱先生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孩子确实不是钱先生亲生。
在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个疑问,钱先生和马女士都承认,孩子不是钱先生亲生的,为什么法院还要安排做亲子鉴定呢,有这个必要吗?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当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是可以直接采信的。比如说,张三说李四欠他5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而李四对欠钱的事实予以认可,正常来说,法院是可以直接认定的。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亲子关系就属于身份关系,因此,尽管钱先生和马女士都承认孩子不是钱先生亲生的,法院仍然得依职权对钱先生和孩子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解决了亲子关系问题之后,法院就好判了,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于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未成年人,是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所以,上海金山法院认为,因孩子非钱先生亲生,钱先生不必支付抚养费。
您可能会说,法院这么判不对,马女士之所以和别人生孩子,是因为钱先生没有生育能力,而且经过了钱先生同意,钱先生也承诺共同养育孩子,怎么翻脸就不认人了呢?
没错,两人确实对生孩子和养孩子的问题达成了一致,这也算是一份协议了。但问题是,两人意思表示一致,就代表一份协议有法律效力了吗?
这里必须重点说一说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意思是否一致,是事实认定问题,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钱先生同意马女士与他人生小孩,也承诺共同养育孩子,说明他们两个人的意思表示取得了一致,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否有效,是价值判断问题,至少合同的内容是不能违法法律规强制性规定的,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否则,合同就会无效。
因此,尽管钱先生已经和马女士就生小孩与养育小孩达成一致,但同意自己的配偶与他人生小孩,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因此,钱先生与马女士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这也就意味着,马女士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钱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可钱先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也不是。
我们前面已经说了,钱先生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马女士之所以与他人生孩子,是事先经过钱先生同意,并且钱先生明确表示同意共同养育孩子。
换句话说,马女士如今的负担,与钱先生的许诺是有一定关系的,所以,经过法院调解,钱先生同意一次性补偿马女士2万元。
无法生育不是罪过,如果确实喜欢孩子,可以领养、收养,但同意配偶与他人生子,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会在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于家庭和谐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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