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乙方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按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该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但实践中却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甲方一拖再拖。很多时候,乙方不得不通过起诉的手段来催讨工程款。
到了起诉阶段,乙方有一个很容易忽略但又必须考虑的问题,那就是关于质保金该如何主张。质保金条款是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设立的,而很多时候,甲方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就是工程质量问题,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乙方在起诉时,工程款和质保金是应该一并主张还是分开主张呢?
主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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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全称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资金。
一般来说,乙方在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是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
三是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
四是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永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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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规定与务实操作经验,建永律师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则可能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而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一般来说,分开主张可能更方便乙方操作,事实上,如果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者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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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质保金本质上可以看做工程款的一部分,但还是应当对二者进行区别对待,因为质保金的性质实际是乙方向甲方承诺自己会承担保修义务而支付给发包方的保证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退回,性质上跟乙方因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工程款报酬还是有区别的。
此外,很多时候,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对具体的质保金扣留与返还方式进行单独约定,这样一来,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何主张质保金,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成了合同约定。只有在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约定明显有失公允以及约定条件无法再成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灵活选择主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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