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有重点。
6月7日,广州地铁8号线上,女子见到一位大叔蹲在地上玩手机,就怀疑大叔在偷拍自己。于是,女子打开手机录相,走到大叔的面前,要求大叔让她检查相册。
大叔大大方方打开相册。经检查,并无偷拍照片。
事情到此本该告一段落了,没想到事后该女子居然将大叔的全清照片发到了网上,标记为“地铁8号线猥琐男”。还一本正经的表示:“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猥琐男出门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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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粉丝附和道:“姐姐好飒。”“就该狠狠曝光。”
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你维的哪门子权?
好奇怪的逻辑!
同日下午,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回应,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
事情到此本该告第二段落了,没想到,女子在和解之后,在某近十万粉的平台,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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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清楚以上两图的发布时间。
她在第一次发微,经警方处理、经舆论谴责的三天时间里,不是静心思过,而是在变本加厉。
权益没受到侵害,她说要维权。她网暴了别人,她说别人网暴她。
好新奇的逻辑!
这是985大学生哎!哪个985大学教出如此优秀的学生?
这里也解释下什么叫网暴。根据刑法246条司法解释,简单来说,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依事论事的,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即使构成他人名誉贬损,也不为犯罪。该条款的核心区别是“有依据”和“无依据”。
6月11日下午,大叔的儿子第二次报警。
也许是迫于更大的舆论谴责,女子于11日19:41发微:对不起,我真的错了……
或许还假惺惺洒了几滴眼泪。大叔的儿子也不太懂这其中的问题,再次予以了谅解。警方也以已调解为由,未予处罚。
也就是说,女子侮辱、诬陷他人的网络传播量,起码过了千万,构成了刑法246条的“情节严重”,可判刑1至3年,并最高可索赔20万精神赔偿,却只几句不疼不痒的道歉,就没事了?
因警方没处罚,学校也不会怎么处罚,这个事就结束了。
可我觉得哪里好像不对!
刑法246条对于某些人来说就是虚设?那对于以前因此被处罚的人、以后将因此受处罚的人来说,公平吗?
即便逃脱了刑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胡鑫宇案,曹某某编造“胡鑫宇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获”等谣言信息,文某某编造“化学光头老师银行卡进账260万”“胡鑫宇舅舅与光头老师的录音流出”等谣言信息,皆被刑拘。
“985”要是只侮辱诬陷一次,我也原谅她了。她在警方处理过一次之后,继续挑衅的以“猥琐男”“偷拍”进行侮辱和诬陷,完全符合治安法第二十六条“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怎么就不受处罚了呢?
我看到有人说:“一个非常年轻的女孩,出错了、知错了、认错了,难道要置她死地而后快吗?”
我想给这种人讲个故事:古时候,有个人,叫东郭先生。东郭先生养了很多狼,他自认为这是爱心,却不知害死了多少人。后人用血的教训,总结了一句话:是非不分的东郭先生恶于狼!
我也没说想让她受刑法。但如果连治安法都不受,那也纵容的太过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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