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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产业链式虚开,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模式,其往往与农业与出口相关。这种犯罪模式往往由以下几步组成:
第一步:犯罪团伙故意在不同地区设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供货企业(国内供货企业)和涉农原材料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可能不在同一城市,甚至可能不在同一个省份。
第二步:犯罪团伙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安排虚假填报农户信息、填报虚假农产品备案基地,以及伪造自产自销证明单等手段,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生产企业予以抵扣,或者通过即征即退的方式将销项税额由政府返还,实现骗税目的。
第三步:团伙安排出口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出口企业,假报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直接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免税发票,免征则无所谓退),为此,有的外贸企业通常先设立一家内贸企业,由内贸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再由内贸企业将农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再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现实中,这一步有时候甚至会被省略,因为生产型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无相关限制,可以直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依据申请退税。
第四步:出口供货企业利用原材料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开产生的销项税金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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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全链条式虚开犯罪案件并不少见,比如中国税务报曾经刊登过一宗发生在浙江省绍兴市,与贝壳生产、加工、出口相关的大型虚开案件(下称“绍兴贝壳案”)。
绍兴贝壳案相当于是上述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模式的简配版。该案中,最先引起风险疑点的是外贸企业,即涉案的浙江省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用蚌壳加工成贝壳工艺制品出口外销。2021年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4704.6万元,销项税额6.9万元,进项税额4656.32万元,当年企业获得出口退税达4656.32万元。
2022年底,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省局下发的出口退税风险应对任务,对该公司开展核查工作。
据了解,该公司大部分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生产原材料主要为珍珠贝和贝壳,企业应退税额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额一致。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来看,向企业投售农产品的养殖户及其承包的养殖塘均不在浙江本地,而是在湖南、广西等外省地区。此外,企业出口数据显示,其产品出口目的地均为香港,但与企业交易的外商却只有一家企业。此处疑点有二:一是原料采购舍近求远,企业身处沿海地区,却非要跑到湖南、广西等内陆地区采购原料;二是销售额巨大,但对接外商却只有一家企业,商业风险极大,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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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公司2021年总共收购珍珠贝壳达216万公斤,但出口数量却只有2.5万公斤,成品率仅为1.15%,损耗率达98.85%。同时,企业原材料收购价格与外销产品的价格差异也非常大。企业收购蚌壳、珍珠贝壳的单价为每公斤12.13元,但出口的产品价格却为每公斤898.92元,增值率高达73倍之多。这也意味着,“加工”活动使得工艺品的价值陡然增加,同时,公司能够基于成品价值的增加,获得巨额的出口退税。
此外,在对企业生产现场实施核查过程中发现,案涉公司场地并不大,生产设备也不多,只有几台打磨打孔机等设施。企业的生产工艺也不复杂:贝壳先打毛坯、磨平、分拣厚薄,随后打孔、煮皮、抛光,再进行一些粘接等处理后即产出成品。这也意味着:公司现有的设备、人员或许无法承揽如此庞大的贝壳工艺产品加工项目,即便“加班加点”,简单、粗糙的加工方式,也根本无法实现账面上超过73倍的增值。
案涉公司为一家从事贝壳工艺品出口的企业,其进项大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收购发票填列的养殖户、投售户,有的查无此户,有的根本就不从事珍珠贝养殖业务。经调查证实,涉案企业提供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也为虚假单据,相关的村委会信息和公章等均系伪造。这意味着:生产链条源头产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很有可能存在大尺度的失实。
回到本文的题目,全产业链式虚开犯罪,为何会格外青睐农业?通过分析这种犯罪模式的构成,我们不难总结出原因:
首先,农产品的生产、销售链条相对漫长,辗转国内各地 ,监管缺失。比如在绍兴贝壳案中,(虚假的)原料供应方在湖南、广西,生产、外贸企业却在浙江,不仅分属于不同的司法、市场监督辖区,也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辖区,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容易滋生虚开骗税获利的空间。现实中,为了增大监管漏洞并从中获利,犯罪团伙可能会人为延长“产业链条”,并“真假相结合”,一旦暴露,则将虚开犯罪辩解称“错开、多开”,以期待减轻罪责甚至脱罪。
其次,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政策有时被利用于虚开犯罪。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自开自抵”,且我国农产品的源头生产者大多为个体小农,监管核查难度大。所谓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是指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基于真实的收购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自开自抵”的政策之下,税务机关缺乏对真实收购情况的监管,因此容易产生虚报、虚开的情形。
“自开自抵”的制定有一定政策考量因素。我国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顺位传导”的特点, 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让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抵扣,最终税负要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要么在采购的时候压价转嫁到农户身上。 为了国计民生,国家最终制定了收购企业“自开自抵”这样的特殊政策。
最后,农产品出口退税制度成了犯罪团伙敛财的最后一步。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本文所讨论的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模式,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类,即退国内税。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已征税”,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而前文已述,产业链条源头为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时,开具的农业收购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对于收购、生产企业而言,便已经相当于完成了税款缴纳义务,其再给外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便属于可以用于申请退税的凭证。
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犯罪模式,有时候被美化成“合法的”“税务筹划”,实际上从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操作中,便能判定出其行为本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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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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