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晚间,国内知名官方媒体华商报大风新闻在多平台发布了两篇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违法强拆鱼塘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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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道称,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万朝林和殷正兰夫妻,早在2007年被相邻的璧山县大路镇(今璧山区大路街道办)通过招商引资去投资养鱼,后来夫妻俩相继承包了120余亩鱼塘,合同期30年。
孰料,2021年8月13日深夜,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以水质不达标、经请示区领导同意后,开来挖掘机强行掘堤放水,将鱼塘硬生生强拆,当时引来数百人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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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流失的鲫鱼与草鱼、鲢鳙鱼和黄辣丁等达37万斤、价值350余万元。
事发后,欲哭无泪的夫妻俩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大路街道办维权。
经指定管辖,此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受理,后来该法院判决大路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他们379.9万余元。
万朝林夫妻称,宣判至今快一年了,他们一分钱都没有领到。而更让他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当初庭审时大路街道办称事发前曾请人打鱼,将3万多元卖鱼款存放在街道办账户上,他们夫妻俩可随时去领取,“判决生效后我们去提取,结果发现那笔钱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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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目前夫妻俩已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这样的情况,涉事的大路街道办回应说,目前他们没有赔付能力,但有一些国有资产可拍卖来抵债。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称,时任大路街道办的两位领导早已履新职,一位任某区副区长,另一位任某区信访办主任。
有网友梳理发现,时任大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姓蒋,街道办主任姓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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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今年44岁的蒋某,女,重庆大足区人,工程硕士,2005年从重庆大学毕业后成为璧山区规划局的一名干部,后来成长为璧山区规划局局长,2019年1月任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随后任璧山区发改委主任,2025年2月升任重庆市黔江区副区长。
而大蒋某3岁的彭某,男,系重庆璧山区人,农业推广硕士,1998年中专毕业后待分配,后来在璧山区一个乡政府工作,工作过程中不断加强学习,2018年5月出任大路街道办主任,2014年任璧山区信访办主任。
有网友称,事发后他俩拍着屁股走了,给继任者留下一堆烂摊子,特别是那380万左右的判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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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大风新闻委婉地追问称,从依法行政角度来看,他俩是否应该担责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韩旭的回答是肯定的。
他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第3项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公职人员,应根据《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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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称,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明显违法的指示,下级有权拒绝执行。
他解释说,《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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