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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大同订婚强奸案”今日入库最高法案例库,此案经一审、二审,确认被告强奸罪成立。
这起由订婚引发的强奸案,在舆论中引发了强烈的关注,在这起非典型强奸案中,“性同意”权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案件中诸如女方依然是处女以及STR未检出等细节也引发民众对此案定性的一些质疑。
特别是二审后,官媒集体以通稿形式对案件进行了7问7答的回应,引发了更大范围的民间讨论。其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法官的回应更多的是对案件定性的确认,但对几个关键证据的疑问没有做出充分的释疑,甚至回避了STR未检出这一核心物证未做解释,进而导致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推断;其二,对于公安在侦查阶段程序上的瑕疵未有回应;其三,本案涉及了地区传统习俗以及老派传统思维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其实,此案的终身判决是符合目前中国对于强奸案认定的,通俗讲,这类案件定罪的可能性几乎就是百分之百,之所以引发了巨大的舆论质疑,很大的因素就是法院的释疑工作过于模糊了,以公开的信息推断,确实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成分。而此类案件又因为隐私的法定不予公开,民众无法获取更多、更准确的案卷信息,争论实属必然。
在后续的讨论中,《中国妇女报》的一篇雄文又似乎将这一话题引入一个更为广泛的舆论割裂中。“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销”,此类言论更是刺痛的民众敏感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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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究竟该如何表达?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问题。有人曾就此调侃,无论结婚与否,今后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否需要签一个事前协议?于是也有人反驳,签了协议也可以撤销。
“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销”,此种说辞都非标准的法律用语,但现实中,又不自觉的被运用到各类案件中。如何杜绝此种思维方式左右刑案的判断,除了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排除合理怀疑,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非典型强奸案中,客观证据的适用标准应当更为严格,从而避免陷入单一口供定罪的司法陷阱。
当然,我们的司法部门在回应公众质疑时,少一些说教,多一点诚恳,或许可以避免更多塔西陀陷阱。
至于“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销”,这种极易引发负面效应的说辞,就别说了,这不是在普法,而是在制造对立。
总之,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影响可能会很深远,今天这个案例入库,我想,更多的是一种表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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