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朝律夕拾
“新买的宝马开了两年,去年检才发现是辆‘黑车’?”江苏泰兴的钱先生花32.9万买了辆宝马敞篷跑车,谁知两年后去年检,竟被告知车辆的合格证是伪造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都查不到!经销商面对质问,竟称“拿错车了”,只愿意退钱。钱先生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一起来看看吧。(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江苏泰兴的钱先生一直有个跑车梦,对宝马的一款敞篷跑车情有独钟。但4S店近40万的价格让他有点犹豫,毕竟存款还差一点,又不想贷款。后来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一家经销商,对方表示有一辆八九成新的同款跑车,价格只要32.9万。经销商拍着胸脯保证车绝对没问题,钱先生便爽快地全款拿下。提到爱车,钱先生别提多兴奋了,立马开去给车重新贴膜,打理得焕然一新。就这么开了两年,到了该年检的时候,钱先生将车开到车管所,结果却检测出了一个惊天大问题!工作人员告诉他,系统里根本查不到这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有经验的修车师傅一看,直言这车“像个组装车”。钱先生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找了专业的鉴定中心。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车辆合格证确实是伪造的!他怒气冲冲地拿着鉴定报告找到经销商,对方一看证据,竟然轻描淡写地说:“哎呀,当时可能拿错车了,这辆是我们的内部测试车。”这种鬼话钱先生当然不信。经销商提出可以退还车款,但要钱先生补上车辆这两年的折旧差价。钱先生彻底火了,明确要求“退一赔三”!这下经销商也翻脸了,一口咬定车辆没问题,不承认欺诈。无奈之下,钱先生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经销商的行为是“拿错车”的失误,还是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经销商明知车辆合格证系伪造,却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将其作为正常车辆出售给钱先生,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典型的消费欺诈。钱先生作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汽车的个人,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法院最终判决: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退还钱先生购车款32.9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98.7万元!
03深刻教训
以为贪小便宜走了捷径,没想到是掉进了别人精心布置的大陷阱。卖假车还想用“拿错了”来蒙混过关,法律可不认可这种可笑的借口。面对消费欺诈,消费者就该拿起法律武器,让不法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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