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吃了中药没效果,卖药的诊所构成诈骗罪吗?这个话题涉及的案件被津云新闻报道(相关报道在文尾)后,北京青年报也刊发新闻评论表示关注。据了解,目前10名犯罪嫌疑人中已有6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
日前,“新类型案例解读”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出近五年来国内各地法院审结的因销售中药引发的诈骗案174件,进行数据分析,进一步探究了中药销售中疗效争议与诈骗的边界。
一、174件中药诈骗案的数据分析特征
从裁判文书网中梳理出的174件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呈现出鲜明的行为特征与法律争议,核心矛盾并非“中药药效不佳”,而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超过半数的案件(95起,占54.6%),集中在“身份虚构与疗效夸大”。
行为人或冒充“名老中医”“祖传世家医师”,或虚构“正规中医馆”资质,通过编造“治愈晚期癌症”“根治糖尿病”等虚假案例,或承诺“独家秘方100%见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用普通食品冒充的药材或无效产品。
占比14.37%的案件(25起),为“医托诱骗与成本操控”。
行为人雇佣“医托”在医院周边假扮患者,虚构“某诊所中药治好自己多年顽疾”的经历,将被害人诱至指定场所后,通过修改处方减少核心药材剂量、回收药渣重新包装等方式降低成本,再以“名贵药材、独家配方”名义高价售卖。
9.2%的案件(16起)属于“以假充真”。行为人将廉价草药、无药效的“假药”冒充名贵中药,通过摆摊、流动售卖诈骗。比如,吴某华得知被害人吴某和愿花五万元治疗性功能疾病,谎称帮其买药,收2.5万元后,仅花2600元买中药泡谷酒交付。吴某和发现药酒无效,要求退钱未果后报警。
另有11.49%的案件(20起)聚焦“劣质药品与虚假宣传”。
行为人或修改处方减少药量,或在药材中掺杂低价“底货”(如将廉价黄芪混入高价黄芪),同时虚构“药材来自青藏高原、经古法炮制”等信息,迫使被害人高价购买。比如熊某诈骗团伙,该团伙在商圈摆中药材摊,以老年人为目标。“姐”“妹”夸大药材功效,“妹”假装购买诱导被害人。被害人选药后,司机将低价“底货”掺入或调换,以已加工为由逼被害人购买。
5.75%的案件(10起)涉及“虚构中药相关服务”。
行为人以“代购稀缺特效中药”“加盟中药养生会所”等名义收取费用后,不提供任何服务。
1.72%的案件(3起)是“虚构病情与夸大药效”,行为人通过虚假问诊,虚构患者“肾虚”“宫颈糜烂”等健康问题,夸大产品疗效,推销低价无效产品。
1.72%的案件(3起)为“收款后不发货”,行为人以“售卖稀缺中药材”为名收取货款,实际不发货,直接非法占有财物。
此外,还有2起是利用“封建迷信”骗钱。行为人以“驱鬼消灾”“风水调理”为幌子,虚构中药(或含中药成分的敷包、草药)具有“辟邪”“改运”“治病”等超自然功效骗钱。例如,张金凤虚构中医、风水师等身份,借中药敷包理疗了解被害人信息,以点灯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骗取受害者近130万元。
二、武汉中医诊所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值得商榷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见,所有被认定为诈骗的行为,均明显的包含“虚构身份、伪造资质、以假充真、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核心是通过这些手段实现非法占有。
这一数据分析结论与刑法规定高度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必须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结合裁判文书网174起案件的共性特征,再来审视余特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发现——
余特及其团队的经营行为,始终指向“合法经营获利”,而非“骗钱”。
首先,涉案公司证照齐全,销售的OTC药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中药丸剂由持执业资格证的医生开具处方配制,且在京东等平台的广告经过严格审查。这些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是通过提供真实药品和诊疗服务获取合理利润,其经营资质与履约意愿可印证主观善意,而非以“虚假产品”或“不存在的服务”骗取财物。
174起案件中54.6%的“身份虚构与疗效夸大”案件,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提供有效产品的意图。而涉案公司的核心投入是“真实药品+合规诊疗”,与“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存在本质区别。
其次,售后退款机制直接否定“非法占有”。公司实行“药品到付”“无理由退款”制度,截至案发累计退款数十万元,且268名患者中42.8%反馈有效。这种“允许退款+疗效有实证”的模式,与“收款后不发货”“虚构服务不履约”等直接占有财物的诈骗行为完全不同,充分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涉案公司中不存在这一情况。
涉案公司销售的OTC药品明确标注“益气养血”“补气助阳”等功效,与“以假充真”“劣质药品虚假宣传”等案件的“虚构产品价值”行为不同。其中药丸剂由执业医师根据问诊单和舌苔照片开具处方,虽为线上诊疗,但多名中医专家认可“通过问诊单和舌苔照片辨证有一定合理性”,与“无医师资质却虚构诊疗能力”的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话术”与“诈骗话术”,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警方指控的“话术诱骗”“夸大功效”,在本案中需结合具体行为审视:公司明确禁止“无底线疗效承诺”,业务员聊天记录每周经主管审查,员工签订《员工确认书》承诺不夸大宣传,且推荐的药品为“广谱性治疗药品”,着重提醒“生活习惯调整”——这与“医托虚构治愈经历”“虚假案例编造”等主动欺骗行为不同,属于行业常规销售技巧,未超出“合理宣传”的边界。
再者,“药效未达预期”是医疗风险,而非“欺骗结果”。报案人王某称“服药无效”,但男科疾病具有“顽固、治疗周期长”的特点,且药效受个体体质、病情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
174起案件无一起因“单纯药效差异”定罪。而余特公司提供的42.8%患者有效反馈,已说明药品存在真实疗效,不能仅凭个别患者的主观感受认定“无效”。
综上,余特案,是法律人应如何识别“医疗风险”与“刑事犯罪”分野的典型案例,值得所有法律人了解关注。
三、结语
中药药效争议本质上是医疗风险的体现,而诈骗罪是对“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否定。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
这样,才能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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