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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认识,颇为盛行。那就是:“怎么说,很重要!”这种认识,不仅在当事人中盛行,在律师圈盛行,就连在办案机关,也很盛行。由此导致,大家都自说自话,而且都自认有理、振振有词;有时候因为没相信和采纳自己说法而鸣冤叫屈;有时候因为说法无法达成一致而相互吵架;更多的时候是因为说法不在同一频道而互不搭理。
其实,怎么说,一点都不重要。这种观点,我曾给当事人讲过,他们听的朦朦胧胧、似懂非懂;给律师培训时也讲过,看台下表情,觉得有些人表情轻蔑、不“不敢苟同”;也曾给办案机关讲过,并因此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吵”了一小架。
关于这点,我不得不承认错误。“吵架”本身就是因为,误认为说法很重要。否则不会吵。
要明确证明“说法”不重要,得结合真实的案件,特别是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件。
以一个最简单的命案为例:
“有个嫌疑人,钱很多,能量也很大。此前有个案子,是以黑老大的身份进入侦查视野并向社会征集犯罪线索的。后经分案,其他嫌疑人都判了黑社会。而他,在法院被取保出来了。”
这种情况,实属罕见。按理说,取保期间该“少得瑟,别惹事”。但能量大的人,胆子一般也大。他在取保期间,再犯命案。
通话记录和监控录像显示:“他把命案被害人叫到自己酒店房间,聊了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出了房间,并在门口,与他发生争吵。后来,被害人又进入房间。再次出来时,被害人心脏中刀,死在了电梯里。”
“被害人离开房间后,他没有报警、没有打120,更没有参与抢救,反而是找来别人清洗现场、毁灭证据。”
嫌疑人刚开始说:“他为了向我表忠心,要扎自己。我给他抢刀,争夺过程中误刺了他的心脏。”
后来说:“他自己捅的他自己,我球也没看见。”
对这种发生在隐蔽空间的案子,怎么破?这涉及到怎么确定刑事侦查的方向和重点,更涉及在证据和口供间如何选择和排除的问题。
“越是严重的犯罪,越会逃避罪责。”这是人的本能,所以口供是靠不住的。侦查重点和方向,也不能随着口供左右摇摆。“今天他怎么说,我们就怎么查;明天他说法变了,我们再推翻重来。”你觉得这事儿,合适吗?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按照嫌疑人第一次说法,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责很轻,目前办案机关就是按照这个方向办的。如果按照他后面的说法,他连犯罪都不构成。
我接受被害人家属委托后,给办案机关提了意见。这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较为典型的故意杀人。
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外观看,有刀且刺中心脏。被害人中刀后,嫌疑人不抢救、不拨打120、不报警,反而是清洗现场、毁灭证据。这就是故意杀人的典型外观。另一方面需要做“三个锁定和一个排除”。
一是,查嫌疑人、被害人银行流水,锁定案发原因和两人真实关系情况。
初步判断发现,被害人系嫌疑人的资金中转站和洗钱白手套。
二是,查被害人出行记录、住宿记录、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锁定社会关系。
初步判断发现,嫌疑人此前在涉黑案件中,能被“祛黑”和取保,就是被害人从中活动关系的。
三是,查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对致死方式、致死原因和尸表进行鉴定,锁定客观证据。
初步判断发现,作案现场留有嫌疑人和被害人二人血迹。同时还发现了另外两人血迹。
上面的客观证据证明,双方有纠纷,曾发生打斗。被害人曾帮嫌疑人洗脱罪责。在还有另外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心脏中刀而死。另外,从刀子“自上而下”斜插心脏和地板血迹看,应是被害人倒地后,由在场的另外两人按住手脚,由嫌疑人刺穿心脏。综合看,嫌疑人因前案被取保后,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担心被害人举报而杀人灭口可能性极大。
在上述三个锁定后,排除嫌疑人的口供。“他是想让别人死。想让别人死的人,一般不会想自己死。”“这种案子,不想自己死,就不会说真话。”所以要用客观证据排除口供。
从这个简单的案子中,应当看到的是:怎么说一点都不重要,零口供照样可以定案。刑诉法规定的“重证据、轻口供”决不是一纸空文,是有坚实的实践基础的。别整天想着胡说八道,那是不真查。
要较起真来,“说法”不值一提。“一个谎言,需用另一千个谎言来圆。”但怎么圆,也无法形成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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