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街头,路灯昏黄,一辆贴着“某拉拉”标志的小货车缓缓开进一条偏僻小巷,司机探出头左右张望,确认四下无人后,迅速拉开车厢,将满车的碎砖块、废木板一股脑倾倒在巷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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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幕并非电影情节,而是近日淞南镇真实发生的“偷倒装修垃圾”案件。2025年8月5日夜间,“某拉拉”司机孙某驾驶租赁来的厢式小货车,通过平台接单,将60袋装修垃圾从外区某小区装运后,一路行驶至淞南镇江杨南路某地,发现该地一处巷子里路灯昏暗、人流稀少,遂从事上述偷倒行为。不巧的是,正好被淞南综合执法队安排的第三方固守人员逮个正着,第三方固守人员马上将涉案人员、车辆移交给执法队进行查处。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禁止擅自倾倒、堆放、抛撒装修垃圾。经执法人员查证,本案偷倒装修垃圾行为系个人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司机处以一千元罚款。随后,执法人员又联系了环卫公司,将案发场地的装修垃圾清运至了指定消纳场所。对于擅自将装修垃圾交由“某拉拉”平台发布运输、处置信息的委托方,执法人员也将向属地执法部门进一步移交相关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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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案件之外却引发了两点思考:
一是平台自身的监管责任为何缺失?对于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的承运和处置,法律、法规对准入资格和运作规则均做了明确规定。本案装修垃圾的发单人在平台毫不掩饰地要求接单人“将60袋垃圾装车处理掉”,平台竟然未进行“过滤”,类似情况在“某满满”平台也经常出现。究其原因无非是平台根本未建立审核机制或者审核机制形同虚设,再有就是平台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还有待培养和提高。国家对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及审核、处置已有相应规定,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合法、准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规定》所载的“生产者”在本案中即为装修垃圾的发单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案中的垃圾装运处置信息即便不属于法律、法规明显禁止的内容,但也属于需要特殊许可方可准入的商业、生产经营事项,平台除了通过敏感字眼进行智能“过滤”外,还应当安排具备一定业务素养、法律素养的人员进行人工筛选,最起码对此类订单信息要进行资质方面的警示性提醒。
二是对不尽监管义务的平台如何有效监管?监管部门虽然对各类互联网信息平台出台了很多规定,平台自身也设置了相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社区防火墙”,但是此类规定主要针对网络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谣言、侵害他人权益,以及为保护账号、数据安全、净化网络生态空间而制定,即便是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针对交易主体登记亮证、交易信息真实性、交易行为公平性、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等事项做了规制,对于在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社交性信息平台发布的生产性、商业性订单信息,其中涉及到行政法律、法规对发单人(发布者、信息内容生产者)、接单人有明确资格准入及运作规则要求的,现行的互联网管理规定及具体条款在针对性、指向性方面并不十分贴切,这无疑留下了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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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充分重视基层一线的实践信息,使执法与立法做到有机衔接,针对有资格准入、特殊许可、运作规则要求的商业性、生产性信息,从网上发单、接单环节着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吸纳完善,使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善自律规则;通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督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使执法监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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