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案件审理引发争议,我们恐怕也不会看到这么一起惨烈的事故。
2025年2月11日13时53分许,28岁王某驾驶蓝色小米轿车沿临颍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颍县滨河路与经七路交叉口东约300米处时,贸然越过黄实线强行超车,与白色本田轿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产生的碎片,又与白色现代轿车发生撞击,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导致4人死亡、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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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事发时王某车速约达133-134千米/小时。
我不是嘲笑谁,很多司机一辈子都没敢在高速开到130多吧?这可是在县城的道路上。
更离谱的是,受害者家属指控“对方竟然还开出贫困户证明……”虽然当地辟谣说,证明内容只是“家庭经济一般,事故发生后为赔偿受害人已倾尽全力,现家庭经济困难”,并非“贫困户”证明,但这恐怕也是不合适的。
目前,“碍于情面”开证明的村支书已经被停职,一点也不冤。
这让我想起当年药家鑫肇事后,用刀将受害者捅死逃逸。结果其西安音乐学院的同学,居然搞了个联名为其求情。是非不分蠢到到这个地步,也遭到音乐界的抵制。
这起事故中,应该反思的地方有很多。比如,我就看到网友的一种声音,开始反思所谓的0—100公里加速功能。
自电动汽车问世以来,一个竞争的主赛道,或者说主要卖点,就是所谓的0—100公里加速,动辄3秒、2秒多。其实我一直搞不明白,这个功能到底有多大的用处?如果说赛车、跑车追求加速度可以理解,普通民用、家用汽车,有这个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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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个加速度是危急时刻用来逃跑的。但从实际案例中,我好像很少看到,有车主在一些事故中,是因为加速快、逃得快得以保命。相反,我看到的多是瞬间速度过快导致的车祸、悲剧。
一个正常人,会在城市道路上开到133-134迈么?在超车这样的相对危险时刻,越过黄实线,开这么高的速度,难道不应当遇见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吗?
看法律界在争议这到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我倾向于前者。因为从考科目一的那刻起,法规和教练都告诉我们超速是违法的,严重超速是性质恶劣的。只要这货的驾照是正常考的,他就应该有这个意识。
往更深处说,近些年一些新能源汽车的所谓创新和营销,有些走歪了。甚至一些在家电家具赛道的,也跑到了汽车赛道上。
这些电动汽车仿佛给了普通人一种中产乃至富人阶层的幻觉。当他们拿到一部二三十万、四五十万的车,仿佛就对那些开保时捷法拉利劳斯莱斯的富人建立了优越感,弹射起步、蛇形走位、刀片超车,他们以为自己享受了富人的生活,但那是幻梦,乃至噩梦的开始。
28岁的王某,不就是如此吗?
以自己的全责,害得那些无责的人家破人亡,自己可能也将面临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买车的时候以为自己富了,等搞出大事了又想起来自己是穷人。弥漫的幻觉,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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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怀疑,很多人家里的沙发都没自己车里的沙发值钱,这又是何必呢?外露的富不叫富,只能算是炫富,而炫富的往往只是新富、假富。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又看到,短视频上电动汽车又在流行一种自炫功能:原地起跳。我不明白,这不是一个比0—100加速更无用的功能吗?看这演示的跳跃幅度,连三岁小孩都比它蹦得高,也不能在面对沟沟坎坎时当的卢用啊?
我能想到的唯一用处,就是它轧到人脚了,用这个功能蹦起来,让受害者把脚迅速抽出来。但转念一想,在蹦起来的那一刻,是不是也是向下发力,受害者是不是更疼了?而且,受害者的反应速度也得像电动汽车的0—100加速一样,慢一点就等于在被轧、摁之后,又被砸一次。
少一些花里胡哨的功能,多专注汽车安全吧。就算不愿在安全问题上下功夫,至少也少一些反安全的设计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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