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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因涉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争议很大,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几次开庭,上周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支持我方的主要辩护意见,结果还算比较理想。我们决定不上诉了。我们担心检察院会不会抗诉,但是十天过去了,检察院没有抗诉。但我听别人说,检察院抗诉是可以不受十天限制的,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抗诉。请问是这样的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由此可知,不服一审判决,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是在十日内提起。
2、你所说的检察院“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抗诉”应该指的是“审判监督程序”,即我们俗称的“再审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抗诉”,两者的法律程序是不一样的,前者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启动起来很复杂,在现实中发生比率极低;后者针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在现实中发生比率也低,但比前者高;“一审抗诉”必然引发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有可能引发一审或二审程序。(可参阅《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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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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