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一男子在群里称自己杀了与自己生活多年的女子,原因是男子不顾对方带着孩子独自生活,称为了爱情特意从外地跑来女子所在地与女子共同生活,并把女子的孩子视为己出.
但是突然有一天,男子在一个网约车群里说他把女子杀了,原因是:我三年为她花了40万,她却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以为我离不开她一样.
(案件来源:纵览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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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事发镇安。
40岁的男子任某某,在2022年与女子郑某相识,具体如何相识,郑某某又如何让任某觉得郑某某是他的爱情的,不得而知。
总之,已中年的任某某放弃了一切,义无反顾地从外地赶到了郑某某所在的城市,他此行的奔赴,完全就是为了爱情,直到案发,他都是这样认为的。
郑某某独自一个带着孩子生活(案情未透露郑某是否单身),任某某到来后,也许是真的如他所说,他对郑某某确实是好,并一开始确实是奔着要与郑某某组建家庭而来的,所以任某某出于爱屋及乌的原因,对郑某某的孩子也好得不行,当自己的孩子看待。
其同生活的三年间,任某某充当了一个家庭支柱的角色。
任某某没有太多的谋生手段,曾经开过网约车,干过工地,总之觉得怎么挣钱就怎么来,按他所说的,为了爱情,这三年来任劳任怨,把所有的收入都上交给了郑某某,这个钱想怎么花都由她作主,三年来足足花掉了他40万元。
至于如何花掉的,想必任某某都不得而知,从他的只言片语中可以猜测得出,他在与郑某某的关系中,是极为卑微的。
任某某称,郑某某并不满意他所做的一切,对他横挑鼻子竖挑眼的,看哪哪不顺眼,非但把任某某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在外人面前也不会给任某某留脸面。
家丑不外扬,两个人有矛盾,关起门来怎么来都可以,但是在外人面前,还是得给对方留脸面的,但是郑某某却不是这么做的,让任某某在郑某某的朋友面前丢人现眼是常有的事情。
非但如此,郑某某还有与其他异性有不清不楚的有关系。
任某某也有忍无可忍的时候,对郑某某动过手,但是随后却是任某某先低了头,向郑某某认错,如此反复,郑某某打心里就看不起任某某,郑某某的复认错,任某某的姿态就变了,用任某某的话说,她在任某某面前,就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都不把任某某放在眼里。
生活里依然对任某某指手画脚,任某某作为一个男性,竟然拿郑某某没办法,一直被郑某某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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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都能看,得清清楚楚,郑某某并没有想过真心对待任某某,也许一开始有过与任某某一起生活的想法,但是从后面任某某所陈述的话来看,任某某至少不是郑某某心中理想的伴。
但是任某某却依然深陷其中,也许他也看出来了,但是却心有不甘,特别是付出了这么多之后,“沉没成本”在作祟,不甘心之前的投入打了水漂,因此不得不持续下去,他总希望郑某某会有高看自己一眼的那一天。
但是他并没有等到那一天。
他长期与郑某某因生活琐碎争吵,但是又不能完全与郑某某翻脸,过了头自己还得先低头把郑某某哄回来。
在这段关系中,他舔得很没尊严,长期以往,怒火一直压制,整个人非常地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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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也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正在挑衅人性深处最大的恶意,一个人的容忍都是有底线的,一旦突破底线,带来的将是毁灭。
如果不爱,就让别人体面地离开,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但是郑某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带来多大的灾祸。
直到案发这一天,任某某突然在他以前开网约车的群里发了一条信息,群友一开始还不相信,但是事情却实实在在发生了,忍无可忍的任某某最终把郑某杀害了。
他留下了这样一句话:
三年花掉我40多万,平时向她低头认错,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好像他比谁都好,我任某某离不开她一样。
信息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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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确认,此事件属实,在逃的任某某最终被捉捕归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笔者认始终认为,郑某某对任某某从一开始就是还着目的而来的,并非出于对任某某的真心。
从日常的细枝末节就能看出来郑某某对他的态度,郑某某对任某某态度恶劣,但却又不让郑某某离开自己,无非就是看在郑某某对自己还有用处,仅此而已。
利益在哪里,人心就在哪里,郑某某清楚任某某的软肋。
但是任某某却看不清楚,看清楚之后,却又不甘心,导致越陷越陷,最后直一自己无法承受,最终走了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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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任某某本来是受害者,但是最终又成为了加害者,作为成年人,对感情应当有适当的判断能力的,他最终造成的后果也只有自己承担,法律的制裁是跑不了的。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主观上存在有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故意,并在行为上最终实施了剥夺他们性命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本案中,虽然媒体上报道案件发生,不久,但从公布的信息显示,任某某称自己杀害了郑某某,郑某某也确实死亡,可以确认任某某的陈述是真实性非常高的,如此分析,任某某杀害郑某某的主观性是非常强的,存在“杀害郑某某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任某某对郑某某的杀害行为,是存在值得斟酌的地方的,是出于激愤(一时冲动)杀人,还是蓄意已久?在此杀人事件中,郑某某是否存在过错,最终导致任某某情绪失控而杀人?
这直接影响对任某某杀人行为的定性,最终对其量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特别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足以导致矛盾恶化而引发犯罪 第二,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回归到本案,先从主观层面分析郑某某与任某某生活期间,长期对任某某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导致其心理极度压抑,并且扭曲是存在过错的。
本案中也并未透露在案发当时,双方有过激烈的矛盾冲突,但是从任某某的性格判断,郑某某有过直接的人身攻击导致任某某“激情杀人”也是极有可能的。
同时,任某某的犯罪行为是与其它社会治安案件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危害性基本上仅限于婚姻家庭以内,是基于一定地情感伤害导致的犯罪,对社会治安影响程度非常低,其主观恶意相对较低,并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害一方也是存在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所以,根据以上主观与客观因素分板,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限度应当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任某某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呢?
郑某某的死,又是不是她的咎由自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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