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源自英国,完善于西方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我国首先在国有工程项目中大量采用招标。
在招投标领域,规范操作是保障公平竞争和商业诚信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参与者,为达到自己中标或者帮助他人中标的目的,可能会进行一些违规操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山东省公共资源协会网站就曾刊登文章列举了22种在招投标中最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当然,现实中,可能不止22种。
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规所承担的责任,根据严重程度和性质,一般可对应区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风险点有哪些?
![]()
疯狂生长
首先看法律层面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达到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较而言,并不算高。因为,现实中,多数招标的合同标的会超过400万元,即便不超过400万元,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也能算得上犯罪。串通投标罪属于轻罪,但却是常见的罪名。
哪些情况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从数字上看,很简单,但如果定罪并判处刑罚,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在招投标中的主体身份可简单区分为:业主项目单位、投标人(中标者与参与围标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对业主单位和评标机构有影响力的人员;
根据进程环节,可区分为:获取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投标过程(包括评标过程),也有一部分问题是发生在中标后也就是招标结束后的。
![]()
飞翔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风险行为:
1. 串通投标罪:一般指两种情形:一是投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操纵投标价格或结果的行为;二是招标与投标者互相串通等。
2.行贿受贿犯罪:涉及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方式以牟取中标优势的。实践中,包括向业主单位、评标单位、评标专家行贿,以及向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等能够干预招标的人员行贿,涉案人员达到一定数额的,分别构成行贿、受贿犯罪;
3.伪造、变造证件犯罪:一些投标者为给自己创造良好形象、达到招标单位设定的一些标准,会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比如伪造与跨国集团业务往来的大额合同、伪造获得一定级别评奖的证书等,这种行为,分别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公务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者提供帮助,以手中的权力施加各种影响,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受贿罪。
5. 泄露商业秘密犯罪: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6. 利用暴力手段影响评标过程:通过非法手段干预评标结果, 包括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干预其他投标人进行投标,干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等。根据采取的暴力措施及严重程度,构成相应的罪名(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表面上构成串通投标罪,如:1、在内定中标的情况下,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2、在邀请招标的情况下,实施 了串通投标行为;3、项目或工程开工后,业主单位未补办招标手续,为保证招标符合流程,实施的围标行为。
在这些情形中,招标或投标方有一些违规行为,依照串通投标罪的规制及保护法益,不应定罪,已经有一些相应的无罪判决刑事案例,但也有偶见一些定罪的案例(不排除利用这种定罪争议打击某一方),但无论如何,因为其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是不可逃避的。
此外,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6个,其相关的涉及到串通投标犯罪情形如下:
案例1、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3、招标方负责人让投标人找三家公司参加围标,并根据意向投标人提供的各项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标公告。
案例4、被告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5、被告人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案例6、被告人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业主单位代表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看守所排队的包
司法机关能否正确定罪,依法处理,代表了一个区域的司法文明和营商环境。
从企业公司角度看,能否依法处理招标、投标,代表了企业管理层的认识和法律意识问题。
当然,也存在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企业严格执行合规的招标、投标流程,可能会影响到业务目的的顺利完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长远来看,公司企业发展的基础就是加强经营管理,争取科学创新、技术进步,获得市场优势,再辅以合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简介:于兴泉,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主任,从事律师工作27年,专业研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师大、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的研究生实务导师或刑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
(本文整理自2025年9月16日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部门、刑事部门主办的第28期“业务线上聊”活动,活动主题:招投标倒查13年—严管背景下我国招投标市场的未来之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