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会计作为重要的财务人员,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容易陷入职业困境,下面就是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的一起典型案例。
安徽省颍上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因被法院视为“公司会计”负责资金登记管理,而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而其申诉代理律师王向前则认为,刘某某退休前在一家金融机构从事后勤岗缺乏专业会计知识,且没有相关财务工作经验,到公司上班工作内容系临时性记账,不应被视为“公司会计”,同时质疑同案中和刘某某交替做同样的工作的其他两名员工为何未被追责。
如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财会人员行为进行法律界定?罪与非罪,此案的判决曾在当地引起法律界和会计行业的关注。
公司负责人从事违法业务临时工被认定共同犯罪
2019年5月24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颍上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了吸收公众资金,通过颖上百事通公众号、58同城、店门头LED屏、抽纸盒和抽纸杯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以给付月息1至1.5%利率向社会公众吸纳存款,截至2018年8月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1460.3万元,其中515万元未归还。2009年左右,刘某某开始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2019年10月27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26刑初476号判决书,认定刘某某在工作期间,明知公司无吸收资金资格,仍然担任公司财会人员,对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管理登记,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
根据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后,刘某某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上述判决,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20)皖12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刘某某的简历显示,其长期从事会计工作,故应该具备辨别吸收资金行为合法与否的能力,其对本案犯罪行为并非不知情,其为他人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提供帮助,成为帮助犯,最终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违法所得196200元予以追缴。
随后,刘某某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皖12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刘某某已刑满获释,但她仍准备申诉。当地的多名群众表示,刘某某平时为人谦和本分,在颍上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后勤岗退休后不慎卷入此案而患上抑郁症。案发后,面对周遭的闲言碎语,让其不堪承受极大的压力,夜不能寐,抑郁成疾。
刘某某认为,其仅仅是在某银行颍上支行二级机构金融服务社从事过多年的后勤工作,本身不具有会计或出纳等财会职能经验,也没有接受过财会知识的培训,本身文化程度也不高,其工作内容就是日常记录公司的营业流水账,并非正规的会计工作,对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也不了解,工作内容均系不得不按照领导的示意实施的职务行为。
刘某某称自己最开始在公司的工资只有400元,后来才涨到每月1800元,没有任何奖金、提成等额外收入,明显是一个临时工的收入而非一个正式的“公司会计”。她表示,自己从未吸收过任何一名客户存款和发展过任何客户,也没有做过任何个人宣传行为,对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没有进行过管理和经手。
刘某某的申诉代理律师王向前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是吸收资金的行为,而不是被认定的对他人吸收资金后进行管理登记的行为。并且法院没有认定刘秀英所在单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仅认定单位相关负责人犯罪。刘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临时工劳务关系,与公司负责人之间不存在临时用工关系。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追责不应牵连到公司临时工。
王向前律师同时指出,基于同样的事实,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皖12刑终76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阜阳市中级法院(2021)皖12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又认定刘秀英构成犯罪。王向前律师坚持认为阜阳市中院的判决有些自相矛盾。
专家观点:员工入职前应多方评估合规性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晨鹤表示,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安排的工作是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仍然继续工作的,那么员工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公司安排员工的只是某一项具体工作,员工并不知悉其违法性质,那么工作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由员工承担责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针对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员工尤其是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在入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标企业的背景信息,如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违法违规的迹象等,也可借助行业论坛、社交媒体以及新闻报道等途径,收集同行、合作伙伴等对该企业的评价。
专家表示,单位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对此法律的保护应当高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因此,当企业对员工出现不合理的要求,员工可以进行拒绝或举报。对拒绝从事违法行为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员工可通过录音,留存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凭证,保存好会议记录、审批文件、电子邮件等途径,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作为未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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