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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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初,被告人林某生与老乡林某利从福建老家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打工,受雇于香港“杨老板”和同乡“阿帅”),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盗版光盘的接货、重新包装、联系下家运走、向委托代理报关方式交付有关费用等工作。
2003年3月3日,被告人林某生的香港老板委托阳春市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佛山海关滘口办事处申报进口一个20尺货柜沥青时,被佛山海关查验发现货柜沥青桶内夹藏了大量的光盘。当货柜运往南海区某店铺时,被告人林某生按照老板指示准备接货时被当场抓获。
缴获货柜沥青桶内夹藏光盘456800张,经审查鉴定,其中有6000张光盘属淫秽物品,其余450800张走私盗版光盘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203830元。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被告人林某生的走私行为直接是由“香港老板”组织策划,而林某生虽受雇负责接货等工作,主观上不明知走私光盘中有特定的淫秽物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生犯走私淫秽物品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名不成立。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深圳)简评 :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属“故意犯罪”,即主观必须是明知;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林某生明知系淫秽物品,故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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