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将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件移送起诉法院,被告人却直喊冤枉,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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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起诉内容很简单:某年某月,被告人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生活消费、房屋装修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并提供多份虚假房屋装修合同,从该银行套取贷款资金180万元(年利率4.8%),被告人取得贷款后,次日将该180万元存入某线下融资平台甲公司账户(年利率12%),后被告人偿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息。
被告人某某先后以此种方式,多次贷款……,累计从中赚取利息差达5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转货牟利为日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关于高利转贷罪的法条规定及立案标准也很清晰简单明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根据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高利转贷罪的逻辑很简单: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高息转给他人,收取利息差,达到50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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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蛤
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构成故意犯罪的,需要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也就是说,是被告人主动去犯罪,也就是明知违法而为。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复杂的,比如上例,被告人从银行贷款的真实情况是:
1、确实虚构的消费、家庭装修等合同,相对于银行来说,这属于“套取”;
2、也确实是赚取了利息差,而且累计起来的数目不小,超过了50万元;
3、为什么要将贷款资金转入这个平台,真实的幕后的原因是,该国企资金紧张,向有关部门(此处只能以有关部门叙述)申请扶持未果,在有关部门的默许下,向自己的职工集资,经协调银行,职工出资困难的,银行可以给与低息贷款。
但贷款的理由总不能说是因为给单位集资而却贷款吧,这明显是违法的,因此,就出现了本案的操作:用假合同,银行默认,也不需要去实地考察。
本案所呈现的一个问题是,近年来的经济形势有目共睹,一些部门财政紧张,于是向自己的员工(公务员),包括广大群众募集资金,有的甚至是层层压实任务、分解任务。在此种情况下,因为个人也不是都有富余资金,于是就产生了以贷款方式提供资金的操作。
在集资的数额方面,有的单位规定了根据一定级别对应不同额度,必须完成任务。在实践操作中,有一种半强制的意味。
还产生一个问题是,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集资的也不是被告人一位,为什么就只对被告人一个人立案呢?答案就是选择性执法,第二个答案就是为什么选中了你。
再一个问题是,这种募集资金的行为合法吗?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募集资金需要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牌照。
那么,个人以贷款方式参与半强制的集资这种情况能否定罪?依照刑法理论,能最终定罪吗?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内容如下:“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作者于兴泉,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主任,常年研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控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40余篇,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的刑事实务课程授课教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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