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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官方媒体报道,今日山西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官方发言,不敢评价,只能转载,对原文未做改动。
10月24日,微信公众号“山西日报”,刊发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会常委会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第二十二条要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第二十七条明确,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录用后发现具有上述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此外,在财产权益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还强调,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猫按:不知道如何评价,许多政策当然是正确且有必要的,但部分措辞是否需要完善?
比如如何理解“诋毁大龄未婚女性”?
假如某大龄未婚男被骂老光棍,被骂娶不到老婆没出息,算不算对男性的诋毁和侮辱?
在两性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是不是应该考虑下,如何改善男性群体在舆论上的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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