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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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础。然而,张女士却遭遇了丈夫长达十余年的婚外情,且丈夫在这段时间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上百万元转账给第三者,并为其购置房产,严重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毅然委托唐云虹律师代理此案,寻求法律帮助。唐云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收集证据以还原案件事实,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第三者名下房产,最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促使法院支持张女士的诉求,判令第三者返还117万元及利息,为张女士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
一、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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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丈夫于1992年登记结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30多年。然而,张女士在2025年春节之际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存在长达十多年的不正当关系。更令张女士气愤的是,在这十多年间,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等方式赠与第三者,累计金额达上百万元,其中包括为第三者购买房产的款项。该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更直接侵害了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导致张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张女士在与丈夫及第三者多次交涉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遂委托唐云虹律师起诉第三者,要求其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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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难点
1、如何证明丈夫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赠与行为的性质(赠与、其他经济往来)如何认定,能够返还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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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华观点
1、丈夫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既破坏婚姻家庭的伦理秩序,也违背“夫妻相互忠实” 的善良风俗,损害家庭稳定与社会公序,属于公序良俗明确否定的行为。
本案有丈夫确认的承诺书,明确承认不正当关系,证明力最强;二是合法录制的承认出轨录音;三是完整保存备注“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双方不正当关系。
2、赠与的全部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的款项及用于购买房产的资金,均来源于其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3、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并基于该关系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既未征得张女士同意,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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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受赠的117万元及利息。目前,涉案房产已被冻结,为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张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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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唐律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案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丈夫为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长期、大额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法律对此明确持否定态度。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需要全面梳理涉案财产的流向,收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的性质和赠与行为的存在。同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保障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
在此,唐云虹律师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忠实、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若发现配偶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者而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背公序良俗取得的财产终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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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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