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赵静杰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纠纷”一案,休庭以后作为被告的答辩人刘宏伟律师检索到赵静杰在本案中,故意捏造事实,隐瞒了已经领取补偿款,签署了《承诺罢访书》的书证,并在2025年11月21日向丰台区法院科技园法庭递交了案涉虚假诉讼的证据和《律师函》,但时至今日丰台区法院仍然对赵静杰的虚假诉讼没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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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16日的法庭调查中,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就赵静杰的虚假诉讼当庭提出《民事答辩状》:被答辩人赵静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该赵静杰于2021年6月9日与答辩人签署案涉《委托代理协议》,赵静杰提起诉讼时间是2025年7月16日,早已超过《民法典》第188条的三年诉讼时效,且没有我方认诺和时效中断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赵静杰的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赵静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案由是贵院抄袭北京京迪律师师事务所与赵静杰的格式合同《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服务范围的”格式合同,本案实际是非诉讼,应当案由定为合同纠纷。
2021年6月9日赵静杰所在的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富江地板厂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并指派刘宏伟律师代理与沈阳市浑南区政府“拆迁补偿纠纷案”约定代理费40万元,赵静杰交纳了20万元代理费,双方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No11763032、No11763033 ,合同签署以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和助理杜硕在2021年7月10日到沈阳漫季U+酒店对赵静杰做了《调查笔录》,该笔录第3页:您的诉求是什么:按照现在的评估结果赔偿我补偿款,我通过非诉讼解决。
由于与沈阳市浑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和复议早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六个月《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60天,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按照客观情况做了所有的非诉讼代理: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 举报信、申诉状等 ,给政府发《律师函》电话沟通协商调解,并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非必要不出京非必要不进京”的提示冒着风险六次到沈阳,做了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中纪委密钥举报。
赵静杰没有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四十万元的代理费交付,我方将提出反诉。赵静杰在《民事起诉状》中和证据中谈到的证据五也就是京丰司律投(2025)018《答复》不能成立,该答复不是正式处罚决定,经过丰台区司法局审查北京京迪律师师事务所没有任何问题。本案诉刘宏伟为第二被告错误,因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案涉《委托代理协议》是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与相对人赵静杰签署,不能把刘宏伟列为被告,列刘宏伟为被告不适格。
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宏伟律师杜硕助理到沈阳给赵静杰制作了笔录、搜集固定的证据探勘测量拍照、电话沟通协调、中纪委密钥举报、发律师函、应赵静杰的要求媒体曝光,代理是零错误。
10月16日12时,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检索到赵静杰虚假诉讼的“致命一击”的赵静杰与相对方已经领取补偿款和罢访息诉的证据,可以确认赵静杰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妨害丰台区法院的司法程序的“虚假诉讼”,触犯了《刑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截至目前: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仍然没有回复。(刘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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