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全国网友:
我叫曹坚波,男,现年61岁,江苏常州人,现实名举报江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继祥枉法判决的事实。
2015年5,因我朋友何德成之前向我借款500万元不能按期归还,逐重新拟定借贷关系并出具借条,由李善友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借款到期后,由于何德成拒绝还款,我于2016年将担保方李善友诉讼至天宁区人民法院,天宁法院作出“李善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李善友以“未收到法院传票没参加开庭为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常州中院裁定撤销了上述判决,发回天宁法院重审。
天宁法院在重审这个案件的时候,李善友撒谎称,借据上担保人的签字不是他签的,于是我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李善友鉴名的真实性,但后来得知鉴定费用要三万多,我认为收费过高,想更换鉴定机构,就撤回了鉴定申请。再加上后来我向天宁法院提供的证人均证明了李善友的签名是他自己签的,以为不用再鉴定都能打赢官司,就打消了鉴定的念头。但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天宁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钱剑明在李善友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是他签字的情况下,无视了我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李善友本人签字”的事实,以我对“签名的真实性未能尽到举证义务”为由,判决李善友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李善友的一句谎言,就让天宁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钱剑明推翻了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
我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我汲取了一审法院重审中的教训,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善友的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借据的签名为李善友本人所签。但是,诡异的一幕再次发生了,在我提交的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都认定“李善友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继祥又以“曹坚波在一审中撤回鉴定申请视为放弃举证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二审中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且没有对李善友笔迹形成日期进行鉴定,且再次申请鉴定不符合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诉请求。
一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500万借款担保民事案件,就这样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操作下,化为乌有。
我通过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认为常州中院之所以将案件发回重审,是因为天宁区人民法院不作为,因程序问题未将传票送达李善友,却反让我来承担责任。另外,鉴定结论是本案的核心关键,所以在二审中我向中级法院提交了鉴定报告,选择的鉴定机构也是很权威的一家,鉴定出来李善友的签名是他本人所签。但是二审法院并未对鉴定报告组织双方质证,法庭作为中立方,却替被上诉人质证,直接不予采信我的证据和观点,认为鉴定报告是我单方委托作出的,还说我在二审中不能再申请鉴定,并以此驳回了我的上诉。我认为二审中我提交的鉴定报告已经对李善友在一审中的陈述做出了有力的反驳,二审应当启动鉴定程序来查明事实,如果二审程序中不能进行鉴定,也可以依法发回基层法院重审,而不是置事实于不顾,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二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对于我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未予以质证,系程序违法;另一方面法庭失去了中立立场,替被上诉人质证,系违规审理;同时拒绝启动鉴定程序,对于李善友的虚假陈述不作调查,不愿仔细审查案件事实,系违法、违规审理。二审法庭的违法、违规审理对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我请求上级领导严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钱剑明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继祥枉法判决的事实,依法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撤销上述裁判,并由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案件,依法改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希望上级领导和全国网友关注我的遭遇。
求助人:曹坚波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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