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下央视的通报和新华社的通报,对比发现,只有新华社的通报说到了实际的问题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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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至12月9日,调查组先后邀请北京、上海等地知名医院,以及浙江省级医院、宁波市级医院的4批次17名专家对该病例展开评估分析,评估专家涉及小儿心脏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麻醉科、小儿重症监护科、新生儿科、法医等专业。
评估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患儿的冠状静脉窦型房间隔缺损不能自然闭合,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对于手术时机的选择,评估专家组意见有分歧,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
我之前的回答里分析过,仅仅根据当时妈妈提供的彩超信息来看,这个手术要不要做,以及要不要这么小的时候就做,我个人认为是有非常大的争议的。
专家组那边肯定是有更详细的病历信息,他们综合评估认为缺损不能自然闭合,是有手术指征的,也就是说手术可以做。
但,专家组在要不要这么小就做手术这个时机的选择上有着明确的分歧,而且非常大。
为什么这么说的?
怎么说呢,专家调查,往往在说得过去,或者理论上可以这样,原则上可以的时候,都倾向于和个稀泥。
比如这个手术是一个可做可不做,那能做不?可以啊。除非是有明确的禁忌症,就是从理论上和原则上都不可以做,但你要说做了也没毛病。比如评估这个间隔缺损未来可能闭合或者可能闭合不了,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家属的意愿,就可以做。
但新华社的这个消息里能说出有分歧,那就说明很多专家认为手术时机这事情无论是从理论上和原则上都说不过去!!!比如可能是很多专家认为,即便这个手术可以做,也不应该这么小就做,完全可以等孩子在发育几年,有更好的基础之后再做。到时候无论是手术难度或者是手术风险都可能会下降。
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一个早产儿/低体重/合并重症监护背景的婴幼儿来说,所谓时机并不是一句空话,它包含至少三层:术前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解剖是否完全厘清、是否有足够围术期资源与预案)、对等待 vs 立即的收益风险比判断是否合理、以及团队对并发症的可预见性与可控性是否达到标准。这也正好对上通报里点名的第一条问题:“手术风险评估不足”。
当然,你要说我艺高人胆大,我能把这个手术做好,现在就做也没问题。
但实际上呢?
调查组发现,该事件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力、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
也就是像前边说的,手术团队根本没意识到对这个小患者进行手术的潜在风险,同时手术本身做的不行,做一半下不来台了处理的还不好,甚至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及时摇人了,还是直接下台送PICU 了让他们去擦屁股了。
说一句难听的,菜不是原罪,又菜又不自知才是。
可以看到,卫健委的整个通报用了非常重的措辞,且是分层表达:一层是医疗团队层面的技术与处置问题(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也就是明确了手术处置和术后救治是有问题的。这个会追究相关医疗人员的责任。
另一层是医院管理层面的系统性问题(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力、人文关怀缺乏)。那这层系统性问题会追究管理领导的责任。
但这个责任最后多大,需要怎么追究,“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这个处理结果,对于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记过,对分管副院长免职,以及对于主刀医生和麻醉医生免职,都是根据目前阶段就能做出来的处置,后续的可能还会有追加的法律处置。
而且其实从这个目前的处理结果就能看出来这个责任的问题,如果只是简单的医疗事故,或者是医院是背锅的医疗事故,大部分是以医院赔钱为最终导向,但这里给一二把手记过,把分管副院长和主刀和麻醉免职,这些处理都对应了卫健委的通告里的内容,也就是说,医院管理有问题,同时手术也有问题。
而这里最冤的可能是被暂停诊疗活动的PICU的主管医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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